近段时间,市消保委频频接到有关精装房的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实际房屋与样板间差距较大,装修价格与装修用材不符,装修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等。为此,昨天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精装房时要签订详细合同,以便事后维权。
由于目前精装房交房标准缺失、精装房质量监管缺位、个别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以及买卖合同中装修部分的约定不明确等,导致有关精装房纠纷调处难度较大。为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精装房时要签订详细合同,具体把握以下四点:
一、了解房产公司信誉。购房前消费者要了解房产公司的信誉,对信誉不好的公司,购房要谨慎。
二、重点明确精装修标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应明确装修的设计、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规格、颜色等,未明确的应详细注明。此外商家承诺给予安装的家用电器、卫生洁具、装饰材料的品牌和价位也要明确,以备出现问题时处理有依据。
三、明确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质量验收标准可参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50210-2001)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估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077-2011)来进行约定。
四、约定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如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第1款);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择第一种,务必明确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精装房一般都有样板间,但样板间往往与购房者收到的房屋之间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问清楚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之间的差异,必要时要求房产开发公司保留样板间,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附件。如果遇到项目变更,合同中则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说明装修改动应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通讯员 葛荣国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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