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者如何补助
以人为本,加大对房屋征收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是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制定中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
《若干规定》规定,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征收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的,可按照住房困难补助标准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补偿资金;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住房或无常住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住房困难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的税收如何优惠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市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下同)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调产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其调产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延伸阅读
直接安置者有哪些优惠政策
此外,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选择直接安置调产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超过二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不超过二个地段等级)的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直接安置。
被征收人、承租人同意或者不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直接安置住房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或按被征收住房补偿金额(包括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和住房困难标准补助增加的补偿金额)除以安置住房评估比准价格折扣75%后的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安置房地段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的,可在上靠前再按每差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扩大安置面积。其扩大和上靠面积按评估价格的75%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安置期房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从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4个月内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发,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发给。
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同时,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东南商报记者林伟 通讯员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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