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住建委负责人就市民最为关注的内容专门作了解答。
与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有何变化
市住建委相关人士介绍,共有五大变化,一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前提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需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二是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取代了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成为政府行为;三是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以前的行政裁决变为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搬迁;四是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法定程序,加大了公众参与征收决策的程度;五是补偿方面更体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如何加大公众参与程度
结合我市实际,《若干意见》对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论证和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等征收程序的各个环节中未明确的有关内容尽量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对《条例》“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定中的“数量较多”规定为超过300户。
如何保护被征收人利益
新的补偿政策更人性化、合理化。相对于原拆迁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政府不再公布指导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作为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的依据;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直接安置的安置面积和差价结算办法进行了调整,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允许有条件的征收区块提供其他用途的安置房供非住宅被征收人调产安置等。
此外,还提高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项补偿费发放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补偿资金比例,住宅用房由原20%提高到了25%;办公、工业用房从原10%分别提高到20%和30%,以鼓励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用标准,统一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标准,规定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非住宅征收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标准也有提高。
原拆迁政策中一些优惠措施如拆迁低限标准(现住房困难补助标准)、提前搬迁奖励政策等都予以了保留,目的在于在新的房屋征收制度下,让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同时,充分保障其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如何补偿和搬迁
新政规定,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确保公开透明
为促进阳光征收,我市在严格落实《条例》公布、公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规定的同时,《若干意见》还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内容作了规定。为促进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若干意见》还提出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备案、公布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信息化管理来促进阳光征收。
目前,市住建委正积极筹备推动“阳光征收”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调试完善后将在市区范围试点推行电脑网上签约、备案、公开,方便被征收人随时查询项目内每户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此外,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宁波日报记者 王 岚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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