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怎么办?
■案例
顾某(男)和蔡某(女)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的3月份蔡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由于蔡某在工作中表现优秀,领导当时正考虑提拔她当部门经理,为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蔡某犹豫再三还是去做了人流手术,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顾某。有一天顾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了蔡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非常气愤,质问妻子为何不经他同意就把孩子打掉?蔡某再三解释,顾某
无法接受,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他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蔡某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在未告诉丈夫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蔡某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案例
杨某和丈夫林某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一日,杨某向丈夫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性格差异大,趁着年轻还是早点离婚为好。林某收到妻子的短信后,也感觉无意再做夫妻,遂发短信给杨某:“我觉得我们是不合适在一起,我同意离婚。”后来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林某对离婚一事反悔,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但林某矢口否认短信的内容。那么杨某能用短信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吗?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如果能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那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林某在庭审时表达了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杨某仅凭林某的短信内容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
东南商报记者卢科霞 见习记者杨江 实习生蒋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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