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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宁波首发
稿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1-09-29 12:25:54报料热线:81850000

  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实施后,昨天,由宁波市妇联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联合编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在宁波书城举行首发仪式。

  该书借用了100个婚姻中的真实案例,由律师结合历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详细解读。记者翻阅此书,撷取几例与读者分享。

  妻子的身份是假的,怎么离婚

  2005年,钱某在宁波打工时,认识一个自称何冰的女人。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便谈起了恋爱。第二年,感情升温,两人成了好事,登记结婚。

  可是,结婚没几个月,何冰却不见踪影,钱某打电话给何冰,手机一直不通,他也去何冰工作的地方找过,就是找不到人。这样一过就大半年,钱某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没想到,这件事发生了特殊情况。经法院审查后,他们发现,何冰登记结婚时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都是伪造的。最终,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钱某的诉讼。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得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时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出现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由于何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法院可以依法驳回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钱某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出现瑕疵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妻子打掉孩子,丈夫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顾某(男)和蔡某(女)从大学开始恋爱,至今已经有7年了。前年,两人结束了恋爱长跑,迈入婚姻殿堂。

  去年年初,蔡某觉得身体不对劲,吃也吃不下,还经常干呕,她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

  这个孩子的到来对蔡某来说很意外。原来,因为蔡某工作表现好,当时领导正有意提升她为部门经理。可是这个时候有了孩子,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怎么办?

  蔡某很犹豫,但她又不敢告诉丈夫顾某,怕越搅越乱。她心想,孩子以后还可以有,升职的机会却不多,最终,她决定放弃孩子。

  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次,顾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间发现了蔡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看到蔡某瞒着自己打掉了他们的孩子,顾某很生气。

  后来,他找来妻子对质,可蔡某的苦苦解释并没有打动顾某。

  顾某觉得,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他的要求能实现么?

  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解析:蔡某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在未告诉丈夫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蔡某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顾某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并提出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老公送给情人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徐某(男)和顾某(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两人大学毕业后,顺其自然结了婚。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不久就有了孩子。

  由于徐某很勤奋,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当上了公司的副总。家庭条件改善后,他们在宁波各个地方买了房子。而顾某也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

  2007年,一向按时回家的徐某开始变得夜不归宿。顾某也为此指责过徐某,可没用,徐某常常以公司业务忙要应酬回绝了。

  2009年,顾某偶然从徐某的朋友那里知道:徐某在外面养了情人,甚至还将他们家一套房子送给了情人做礼物。

  得知此事后,顾某很生气,但考虑到孩子还小,她并没有大吵大闹,只是说了徐某一通。徐某自知错误,也发誓要和外面的情人断绝关系,还打算拿回房子,和顾某好好过日子。但徐某送给情人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条例:《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到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徐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该情人明知徐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情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徐某的赠与行为属无效,顾某可行使撤销权徐某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宁波首发

稿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1-09-29 12:25:54

  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实施后,昨天,由宁波市妇联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联合编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例精选》一书,在宁波书城举行首发仪式。

  该书借用了100个婚姻中的真实案例,由律师结合历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详细解读。记者翻阅此书,撷取几例与读者分享。

  妻子的身份是假的,怎么离婚

  2005年,钱某在宁波打工时,认识一个自称何冰的女人。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便谈起了恋爱。第二年,感情升温,两人成了好事,登记结婚。

  可是,结婚没几个月,何冰却不见踪影,钱某打电话给何冰,手机一直不通,他也去何冰工作的地方找过,就是找不到人。这样一过就大半年,钱某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没想到,这件事发生了特殊情况。经法院审查后,他们发现,何冰登记结婚时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都是伪造的。最终,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钱某的诉讼。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得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时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出现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由于何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法院可以依法驳回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钱某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出现瑕疵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妻子打掉孩子,丈夫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顾某(男)和蔡某(女)从大学开始恋爱,至今已经有7年了。前年,两人结束了恋爱长跑,迈入婚姻殿堂。

  去年年初,蔡某觉得身体不对劲,吃也吃不下,还经常干呕,她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

  这个孩子的到来对蔡某来说很意外。原来,因为蔡某工作表现好,当时领导正有意提升她为部门经理。可是这个时候有了孩子,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怎么办?

  蔡某很犹豫,但她又不敢告诉丈夫顾某,怕越搅越乱。她心想,孩子以后还可以有,升职的机会却不多,最终,她决定放弃孩子。

  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次,顾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间发现了蔡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看到蔡某瞒着自己打掉了他们的孩子,顾某很生气。

  后来,他找来妻子对质,可蔡某的苦苦解释并没有打动顾某。

  顾某觉得,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他的要求能实现么?

  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解析:蔡某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在未告诉丈夫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蔡某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顾某认为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并提出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老公送给情人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徐某(男)和顾某(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两人大学毕业后,顺其自然结了婚。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不久就有了孩子。

  由于徐某很勤奋,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当上了公司的副总。家庭条件改善后,他们在宁波各个地方买了房子。而顾某也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

  2007年,一向按时回家的徐某开始变得夜不归宿。顾某也为此指责过徐某,可没用,徐某常常以公司业务忙要应酬回绝了。

  2009年,顾某偶然从徐某的朋友那里知道:徐某在外面养了情人,甚至还将他们家一套房子送给了情人做礼物。

  得知此事后,顾某很生气,但考虑到孩子还小,她并没有大吵大闹,只是说了徐某一通。徐某自知错误,也发誓要和外面的情人断绝关系,还打算拿回房子,和顾某好好过日子。但徐某送给情人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条例:《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到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徐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该情人明知徐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情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徐某的赠与行为属无效,顾某可行使撤销权徐某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