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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人深夜溺水非景区内水池 法院判管理者无过错
驳回原告诉请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0-08 08:53:27报料热线:81850000

庄 豪 绘

  [案情]去年7月的一天深夜,邓某与朋友到慈溪某公园游玩。其有事先离开,后跌入公园偏僻处一个水池内溺水身亡。

  邓某的家人认为,园林管理者未对水池采取安全警示或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义务,导致邓某死亡,要求管理者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

  园林管理部门辩称,该水池是历史形成,属非公开开放供游人游玩的场所,他们已在水池附近种植了绿化带隔开水池,采取了安全限度之内的保障措施。邓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夜晚到没有灯光且不公开开放的偏僻处所存在的危险,其自身的过错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园林管理部门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对公园内的水池肯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其应尽到何种程度的义务才能使其免责。本案中的水池是历史形成的,为非开放的游玩场所,其本身固有的危险性是能够被人所认知的,且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水池本身必然存在的危险性。如果令园林管理者尽无限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尽公平。因此,园林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该限度的确定应是在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能够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的园林管理者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以防止或减小水池的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而邓某深夜置身于平时人迹罕至的偏僻之地,超出了园林管理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可以预见的范围。对此,园林管理部门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王 蓓 杨丹丹)

编辑: 刘夏妍纠错:171964650@qq.com

游人深夜溺水非景区内水池 法院判管理者无过错

驳回原告诉请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0-08 08:53:27

庄 豪 绘

  [案情]去年7月的一天深夜,邓某与朋友到慈溪某公园游玩。其有事先离开,后跌入公园偏僻处一个水池内溺水身亡。

  邓某的家人认为,园林管理者未对水池采取安全警示或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义务,导致邓某死亡,要求管理者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

  园林管理部门辩称,该水池是历史形成,属非公开开放供游人游玩的场所,他们已在水池附近种植了绿化带隔开水池,采取了安全限度之内的保障措施。邓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夜晚到没有灯光且不公开开放的偏僻处所存在的危险,其自身的过错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园林管理部门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对公园内的水池肯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其应尽到何种程度的义务才能使其免责。本案中的水池是历史形成的,为非开放的游玩场所,其本身固有的危险性是能够被人所认知的,且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水池本身必然存在的危险性。如果令园林管理者尽无限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尽公平。因此,园林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定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该限度的确定应是在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能够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的园林管理者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以防止或减小水池的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而邓某深夜置身于平时人迹罕至的偏僻之地,超出了园林管理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可以预见的范围。对此,园林管理部门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王 蓓 杨丹丹)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