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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该如何申请使用 操作细则为您释疑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10-11 07:56:45报料热线:81850000

  业主交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到了房屋要维修的时候,这笔资金究竟该如何申请使用呢?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我市制定了《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并于上月底开始施行。

  中修及以上项目

  费用总额超15万元需审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不过,也不是说申请后就一定能使用维修资金了。操作细则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需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也就是说,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即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了,申请人可以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0%。

  根据操作细则,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将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一旦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则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可按规定仍向业主收取

  对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为: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元。

  操作细则明确,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收取标准同样为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元。

  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这笔资金的申请使用条件为: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财政补贴资金

  中修及以上项目才可申请

  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那么,这部分财政补贴资金该如何申请呢?

  根据操作细则,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需满足下列条件: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此外,还需要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接下来,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操作细则还规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业主已交存公积金的

  可用于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操作细则还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市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对符合交存范围的项目,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应权属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不能提供的,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楚、规范使用。若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不及时公示、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暂停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直至改正。

  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转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所得收益移交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填写《宁波市物业公共收益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房屋维修资金该如何申请使用 操作细则为您释疑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10-11 07:56:45

  业主交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到了房屋要维修的时候,这笔资金究竟该如何申请使用呢?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我市制定了《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并于上月底开始施行。

  中修及以上项目

  费用总额超15万元需审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不过,也不是说申请后就一定能使用维修资金了。操作细则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需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也就是说,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还需满足一个条件,即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了,申请人可以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0%。

  根据操作细则,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将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一旦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则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可按规定仍向业主收取

  对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为: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元。

  操作细则明确,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收取标准同样为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元,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元。

  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这笔资金的申请使用条件为: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财政补贴资金

  中修及以上项目才可申请

  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那么,这部分财政补贴资金该如何申请呢?

  根据操作细则,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需满足下列条件: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此外,还需要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接下来,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操作细则还规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业主已交存公积金的

  可用于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操作细则还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市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对符合交存范围的项目,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应权属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不能提供的,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楚、规范使用。若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不及时公示、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暂停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直至改正。

  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转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所得收益移交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填写《宁波市物业公共收益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