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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优先配租中低收入无房户 公积金可支付租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0月19日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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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可支付公租房租金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月缴纳额度

  那公租房的租金怎样计算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综合考虑成本、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等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该负责人说。

  根据《指导意见》,公租房实行“租”、“补”分离方式,承租家庭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优惠部分则另行给予补贴。享受租金优惠或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我们将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差别化租金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承租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但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月缴纳额度和实际支付租金额度。承租家庭成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划入承租家庭的租金缴纳专户内。

  《指导意见》也指出,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我们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承租人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租房入住并不是终身制

  禁止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

  需要指出的是,公租房入住并不是终身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家庭实行年审,承租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原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街道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并调整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这名负责人说。

  同时,承租期内,承租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变动等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不按规定申报的,一经查实,终止租赁合同或停止享受租金优惠(或补贴)。

  如果承租人合同期满时仍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受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家庭承担的相关费用。

  《指导意见》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禁止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承租家庭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家庭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设施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修复或按现值赔偿。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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