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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出故障,搭便车者中途跳车致脑内出血
稿源: 宁波晚报   2011-10-19 10:29:09报料热线:81850000

  半路跳车受伤,算不算交通事故?伤者该不该得到赔偿?10月13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感到大祸临头跳车受伤

  2010年4月15日晚,朱某开车送50吨煤从北仑到绍兴去,途径北仑时,接到熟人林某的电话,要搭车去镇海。朱某一口答应。

  行驶至镇海招宝山大桥附近时,货车发出轻微的异响。朱某感觉有点不对劲,停车检查,但未发现异常。

  上了大桥,朱某感觉有些刹不住车,有点担心,嘴里念叨了几句“好像要出事”。

  这一情况把坐在副驾驶室的林某吓坏了,他感到大祸临头,对朱某说了句“我要跳下去”。

  朱某没有回应,林某打开车门跳了出去,一头栽倒在桥面上。

  朱某急踩刹车,车子滑行了200多米才停住。朱某下车后发现,林某已不省人事,便急忙将他送到了镇海龙赛医院。

  林某被诊断是急性重度颅脑外伤,并伴有脑内出血,多处骨折。林某共住院167天,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出院后,林某经鉴定构成伤残。

  伤者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经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检验,该车辆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故障。

  事发后,朱某向林某支付了医疗费6万元。

  出院后,林某认为是因为汽车存有故障,自己才会跳车受伤,朱某应负赔偿责任,便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05765.1元,扣除朱某已支付的6万元,还应赔偿245765.1元。由于发生事故的货车在绍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个交强险,林某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朱某和保险公司却不同意林某的看法。

  朱某辩称,林某受伤是因为盲目地认为要发生交通事故而主动跳车引起的,而事实证明最后并没有发生事故,因此林某自身也有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坐在汽车的副驾驶室,属于本次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

  法院认定:

  原告跳车是正当自救行为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事故发生前,朱某就发现了车辆有故障并停车检查过,但对此并未引起重视,不仅没有将车辆交由专业人员维修反而继续驾车前行,这种疏忽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事故发生时,林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刹车出现故障驾驶员告知车子要出事时,有理由相信该危险是迫在眉睫、极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即便在这个时候,原告也没有直接跳下去,而是向驾驶员说了“我要跳下去”,但驾驶员并没有劝阻原告或是提供给原告其他的选择或建议。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林某选择跳车是有客观依据的正当自救行为。

  同时,本案中,原告系从车上跳出跌落地上受伤的,原告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应认定为第三人,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最后,镇海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64480.1元。绍兴某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06473.4元。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刹车出故障,搭便车者中途跳车致脑内出血

稿源: 宁波晚报 2011-10-19 10:29:09

  半路跳车受伤,算不算交通事故?伤者该不该得到赔偿?10月13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感到大祸临头跳车受伤

  2010年4月15日晚,朱某开车送50吨煤从北仑到绍兴去,途径北仑时,接到熟人林某的电话,要搭车去镇海。朱某一口答应。

  行驶至镇海招宝山大桥附近时,货车发出轻微的异响。朱某感觉有点不对劲,停车检查,但未发现异常。

  上了大桥,朱某感觉有些刹不住车,有点担心,嘴里念叨了几句“好像要出事”。

  这一情况把坐在副驾驶室的林某吓坏了,他感到大祸临头,对朱某说了句“我要跳下去”。

  朱某没有回应,林某打开车门跳了出去,一头栽倒在桥面上。

  朱某急踩刹车,车子滑行了200多米才停住。朱某下车后发现,林某已不省人事,便急忙将他送到了镇海龙赛医院。

  林某被诊断是急性重度颅脑外伤,并伴有脑内出血,多处骨折。林某共住院167天,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出院后,林某经鉴定构成伤残。

  伤者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经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检验,该车辆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故障。

  事发后,朱某向林某支付了医疗费6万元。

  出院后,林某认为是因为汽车存有故障,自己才会跳车受伤,朱某应负赔偿责任,便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05765.1元,扣除朱某已支付的6万元,还应赔偿245765.1元。由于发生事故的货车在绍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个交强险,林某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朱某和保险公司却不同意林某的看法。

  朱某辩称,林某受伤是因为盲目地认为要发生交通事故而主动跳车引起的,而事实证明最后并没有发生事故,因此林某自身也有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坐在汽车的副驾驶室,属于本次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

  法院认定:

  原告跳车是正当自救行为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事故发生前,朱某就发现了车辆有故障并停车检查过,但对此并未引起重视,不仅没有将车辆交由专业人员维修反而继续驾车前行,这种疏忽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事故发生时,林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在刹车出现故障驾驶员告知车子要出事时,有理由相信该危险是迫在眉睫、极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即便在这个时候,原告也没有直接跳下去,而是向驾驶员说了“我要跳下去”,但驾驶员并没有劝阻原告或是提供给原告其他的选择或建议。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林某选择跳车是有客观依据的正当自救行为。

  同时,本案中,原告系从车上跳出跌落地上受伤的,原告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应认定为第三人,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最后,镇海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64480.1元。绍兴某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06473.4元。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