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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造成死亡 车主要承担事故责任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0-20 07:13:22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北仑交警大队的民警告诉21岁的山东小伙子张某:因他把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徐某,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致死亡,他也要承担责任。此时,张某后悔莫及。

  10月4日晚,张某和徐某等几个朋友在北仑保税南区宏基广场吃夜宵。席间,徐某认识了邻桌吃饭的女孩小宋,两人一来一往聊得甚欢。次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徐某提出要借张某的摩托车载着小宋去兜兜风。张某欣然同意,徐某就驾驶着张某的摩托车从宏基广场出来沿着庐山西路自东向西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富春江路与富春国际大酒店路口时准备右转弯,由于车速过快,车没转过弯来,却径直冲上了绿化带,撞上柱子后,摩托车侧翻,徐某和小宋都重重地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小宋上肢骨折;徐某则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近日,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出来了,驾驶摩托车的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借车给他的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调查获悉,徐某今年23岁,湖南耒阳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除了无证驾驶外,还存在未戴安全头盔,行驶速度过快等过错。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而担主责。而张某因为将摩托车借给无证的徐某驾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的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宁波日报 记者朱和风 通讯员郑波娜 许天星)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借车给他人造成死亡 车主要承担事故责任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0-20 07:13:22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北仑交警大队的民警告诉21岁的山东小伙子张某:因他把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徐某,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致死亡,他也要承担责任。此时,张某后悔莫及。

  10月4日晚,张某和徐某等几个朋友在北仑保税南区宏基广场吃夜宵。席间,徐某认识了邻桌吃饭的女孩小宋,两人一来一往聊得甚欢。次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徐某提出要借张某的摩托车载着小宋去兜兜风。张某欣然同意,徐某就驾驶着张某的摩托车从宏基广场出来沿着庐山西路自东向西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富春江路与富春国际大酒店路口时准备右转弯,由于车速过快,车没转过弯来,却径直冲上了绿化带,撞上柱子后,摩托车侧翻,徐某和小宋都重重地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小宋上肢骨折;徐某则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近日,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出来了,驾驶摩托车的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借车给他的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调查获悉,徐某今年23岁,湖南耒阳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除了无证驾驶外,还存在未戴安全头盔,行驶速度过快等过错。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而担主责。而张某因为将摩托车借给无证的徐某驾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的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宁波日报 记者朱和风 通讯员郑波娜 许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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