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给付了相关保险金,但投保人只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者受害方,甚至不赔偿给受害方。此时,受害方能否再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呢?昨日,江东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肇事车主拿走保险金不赔偿
去年11月29日傍晚6时许,叶某驾车行至江东新河路与彩虹南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刮擦。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的全责。
事发后,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勘查,并对叶某的车辆进行定损,认为修复需要花费700元。对于该定损意见,叶某表示认可,并在损失评估单上签字确认。
这本是一起很小的事故,但叶某很郁闷。据悉,他修完车并支付700元后,立刻与杨某联系,希望对方尽快支付修理费,同时将发票等材料寄给杨某。但杨某多次找借口推脱,最后甚至拒接电话。
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找不到杨某,无奈之下,叶某最终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他支出的修理费。
庭审时,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表示因本起事故损失数额较小,他们已按照快速理赔机制,在24小时内向投保人杨某支付了700元理赔款。因此,叶某不应要求保险公司再行赔偿。
但叶某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并未从杨某或者保险公司处拿到赔偿款,且所有用于理赔的原始单据均在自己手中。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对自己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保险公司再行赔偿
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投保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必须提供已经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证据,而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时,必须审查对方是否已向第三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疏于审查,未履行应有的职责,在肇事车主未向对方完全赔付的情形下,向肇事车主赔付交强险赔偿金,这有违交强险立法宗旨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叶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再向杨某追偿回先期支付的理赔款。
昨天,江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叶某700元车辆修理费。(宁波日报 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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