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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2万购买的墓园受损严重,谁负责维修?
稿源: 宁波晚报   2011-10-20 07:22:11报料热线:81850000

  张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块家族墓园,过了两年多,墓园有损坏。张先生联系公墓单位要求维修,公墓单位预估维修费8万元。这笔钱该谁出?张先生和公墓单位反复协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墓单位履行墓穴维修义务。昨天,鄞州法院邱隘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花12万元买的墓园受损

  2008年7月20日,市民张先生花12万元在五乡宝幢凤凰公墓购买了一块家族墓园,并请公墓单位建了4个墓7个穴,同时还缴纳了70年的护墓管理费共计2.5万元。之后,张先生将其父亲的骨灰安放在其中一个墓穴。

  今年清明节后,张先生发现墓穴前面的墙面大面积凸起,走道出现数条裂缝。他认为,若不及时修缮,墓穴将面临坍塌危险。

  此后,张先生多次联系公墓单位要求维修。公墓单位初步估计维修费用需8万元。这笔费用该由谁出,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9月,张先生将凤凰公墓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墓穴维修义务,将墓穴恢复原状,同时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8万元维修金该由谁承担?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墓穴维修义务该由谁承担,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方提出,公墓损坏是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所以公墓管理方应该承担后期的保修义务;同时,原告缴纳了70年的管理费,公墓单位应该对后期的管理和维修负责。

  被告方辩称,墓地损坏是地基下沉导致的,而造成地基下沉的是自然原因,并不是工程原因;另外,管理费只是用于打扫卫生、锄草、管理人员开支,并不等同于维修费。

  庭审时,原告方还提及,墓园公墓曾于2009年遭到人为破坏,被告一直未予以修缮,是自己后来请人修复的,花了3500元。

  原告方认为墓园反复损坏,给自己造成精神伤害,被告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而被告方认为,这一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的庭审,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公墓单位应预留维护经费

  庭审结束后,记者来到凤凰公墓,看到受损公墓位于山坡的坡顶,其前面一道墙向前凸起明显,上面的水泥平台出现了几道裂缝,其中一个墓穴前面的供台已经倒掉。

  记者从公墓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某处得知,公墓的保修期一般为3到5年,如果损坏不大,只需要简单修修补补的话,公墓单位会解决。而像这种维修复杂的情况,则要看是谁的责任,“张某自己也是有责任的,当初他找关系很便宜地买了这块墓地,所以没有办理签合同等正规手续。”

  而记者查阅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而记者向夏某核实得知,目前他们公墓单位并没有预留这笔维护经费。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花12万购买的墓园受损严重,谁负责维修?

稿源: 宁波晚报 2011-10-20 07:22:11

  张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块家族墓园,过了两年多,墓园有损坏。张先生联系公墓单位要求维修,公墓单位预估维修费8万元。这笔钱该谁出?张先生和公墓单位反复协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墓单位履行墓穴维修义务。昨天,鄞州法院邱隘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花12万元买的墓园受损

  2008年7月20日,市民张先生花12万元在五乡宝幢凤凰公墓购买了一块家族墓园,并请公墓单位建了4个墓7个穴,同时还缴纳了70年的护墓管理费共计2.5万元。之后,张先生将其父亲的骨灰安放在其中一个墓穴。

  今年清明节后,张先生发现墓穴前面的墙面大面积凸起,走道出现数条裂缝。他认为,若不及时修缮,墓穴将面临坍塌危险。

  此后,张先生多次联系公墓单位要求维修。公墓单位初步估计维修费用需8万元。这笔费用该由谁出,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9月,张先生将凤凰公墓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墓穴维修义务,将墓穴恢复原状,同时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8万元维修金该由谁承担?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墓穴维修义务该由谁承担,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方提出,公墓损坏是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所以公墓管理方应该承担后期的保修义务;同时,原告缴纳了70年的管理费,公墓单位应该对后期的管理和维修负责。

  被告方辩称,墓地损坏是地基下沉导致的,而造成地基下沉的是自然原因,并不是工程原因;另外,管理费只是用于打扫卫生、锄草、管理人员开支,并不等同于维修费。

  庭审时,原告方还提及,墓园公墓曾于2009年遭到人为破坏,被告一直未予以修缮,是自己后来请人修复的,花了3500元。

  原告方认为墓园反复损坏,给自己造成精神伤害,被告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而被告方认为,这一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的庭审,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公墓单位应预留维护经费

  庭审结束后,记者来到凤凰公墓,看到受损公墓位于山坡的坡顶,其前面一道墙向前凸起明显,上面的水泥平台出现了几道裂缝,其中一个墓穴前面的供台已经倒掉。

  记者从公墓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某处得知,公墓的保修期一般为3到5年,如果损坏不大,只需要简单修修补补的话,公墓单位会解决。而像这种维修复杂的情况,则要看是谁的责任,“张某自己也是有责任的,当初他找关系很便宜地买了这块墓地,所以没有办理签合同等正规手续。”

  而记者查阅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而记者向夏某核实得知,目前他们公墓单位并没有预留这笔维护经费。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