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离婚、复婚、又离婚,在两次离婚协议约定中,房子、女儿均归林女士,前夫不需付抚养费。但几年后,林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第二次离婚协议的部分条款,让前夫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等。这是咋回事呢?
两度离婚,两次财产分割
2004年,林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并于2007年生下一个女儿。但孩子生下没多久,两人由于生活中的琐事争执,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婚后位于海曙区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女儿也由她抚养,张先生不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离婚后,由于两人还有感情,又为了女儿的成长,林女士和张先生于2009年复婚了。谁知复婚不到5个月,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再次办理离婚手续。这一次离婚协议与前一次差不多:房子和女儿仍归林女士,张先生无须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他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一辆私家车归张先生所有。
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今年,林女士在一次法律咨询中得知,由于第一次离婚时房子归她所有,因此她和张先生复婚后,该房已属她的婚前财产。林女士顿时无法淡定了:原以为复婚后再次离婚,房子是婚内财产,自己拿了房已占了便宜,因此不要前夫付抚养费。但如果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自己岂不是吃亏了?
为此,今年7月25日,林女士到江东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第二次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部分的条款:女儿归她抚养,张先生按3000元/月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周岁;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第二次离婚后已经发生的教育费1.1万多元,张先生需承担一半。
对此,张先生辩称,两人第二次离婚时,已经就家庭财产进行分配:包括房屋一处、私家车一辆及8万元存款。当时,他考虑到抚养费问题,仅分得车辆,其余均计为女儿抚养费给予了林女士;其次,离婚协议中就房产及女儿抚养均进行了约定,但现在林女士仅确认房产部分约定,却不予确认女儿抚养部分。张先生表示,如果前妻觉得吃亏,他愿意以原分配方式与之进行对换。
法院:离婚协议条款不能割裂看待
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商业协议存在本质区别。它不仅就婚姻关系予以处理,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约定。任何一条协议条款,均系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量而最终确定,故条款间存在相互联系,应作为整体看待,不宜分割开来予以逐条分析。
林女士的变更请求割裂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欠缺合理性。同时,她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的实际收入情况,其主张的抚养费用缺乏依据。为此,江东法院于近日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
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凌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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