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间,冯某以支付高息为手段,以个人名义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2000余万元,其中向唐某借款200万元,并将上述借款转借给他人以获利,此后,冯某因资金链断裂案发。
2010年11月,法院以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冯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法院二审期间,债权人唐某与冯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冯某支付100万元了结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首付50万元,另外50万元从2011年1月起分五个月支付。2010年12月27日,冯某的妻子支付给唐某50万元,唐某随后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希望对冯某从轻从宽判处。今年年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判完刑后,冯某立刻变脸,不愿支付余下的50万元,于是唐某将冯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余下的50万元。
庭审中,冯某称双方的和解协议无效,内容以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为前提条件,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时他尚在看守所里,为了取得谅解书,迫于无奈才签订了协议,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他还称,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其缓刑,不仅仅因为唐某的谅解书,主要是各债权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且自己认罪态度较好。
镇海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冯某须支付唐某5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
[说法]
本案中,冯某和唐某的刑事和解协议形成于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二审审理期间。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冯某的辩护律师将和解协议、唐某的谅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并认为冯某已与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二审法院对冯某免除处罚,冯某表示对该和解协议没有意见。冯某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能够完全获知本人的权利和协议的法律后果,签订和解协议应为冯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唐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出具了谅解书,且冯某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故冯某应按约向唐某履行付款义务。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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