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安 绘
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连续接到4起匿名举报,反映华联写字楼一家IT企业员工超时加班、企业不付加班费等情况。经过多次实地检查,执法队员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员工加班现象,但公司在考勤记录、工资单方面做得颇为“完善”,很难找出漏洞。
据介绍,在日常加班中,按行业来分加班“重灾区”要数IT、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行业。这其中,从事销售、市场推广等工作的员工可谓“加班王”。
加班费是笔“糊涂账”
张青河是高新区一家IT企业的上班族,从事企业网站推广工作。虽然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但多年来,她一直“被加班”:“公司说是自愿加班,但下班后大家都留下,自己也只好接着干活。”对于“被加班”,企业在业绩好时偶尔发些福利算作大家的“辛苦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若需安排加班的,单位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300%,普通休息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200%。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指出,以福利等形式冲抵加班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警惕自己的加班费被“打折”。而福利冲抵加班费也存在“一刀切”的可能,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
“超时加班”如何界定?
小王是鄞州一家网游企业的美编。最近,公司开发一个新游戏,为了赶进度,他和同事们常常留在单位加班到晚上10时前后,整个人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赶进度的近一个月,大家都很忙,虽然公司象征性地发了笔800元的加班费,但感觉抵不上劳动的付出。”
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像小王这种情况则属于严重超时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但是,对通信企业的部分员工来说,一旦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和及时抢修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
“秋后算账”难度大
周竟是江东一家IT企业的员工,2010年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由于公司业务繁忙且人手少,周某经常需要加班。在繁重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下,周竟决定辞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上班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可是公司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周竟并不能提供加班的证据。
“由于员工在职期间顾虑‘会不会丢饭碗’、‘会不会给上司留下不好印象’等,所以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往往出现在离职时。”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队员说,“秋后算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这位执法队员表示,劳动者若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应得的加班费,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加班证据,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通知加班的电子邮件、加班时工作记录、提交工作成果的电子邮件等。宁波日报记者 秦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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