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由于李老太还在世,因此她和丈夫享有的房屋份额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划出一半归李老太。
具体计算为:李老太本身有五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她丈夫有五分之一共有份额,加上从父亲处继承来的二十五分之一份额,共二十五分之十一(1/5+1/5+1/25)的权属份额均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老太分得一半为五十分之十一。
另外一半是其丈夫的遗产由李老太和6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得七分之一,也即涉案房产(11/50÷7)的权属份额。最后计算可得出,李老太共享有一百七十五分之四十四(11/50+11/350)的权属份额。
还有一笔也挺复杂
李老太的大女儿也是共有人之一,有五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加上从其父亲处继承的三百五十分之十一遗产份额,共有三百五十分之八十一(1/5+11/350)权属份额。
因涉案房产现已被拆迁,房产已转为货币补偿,故对涉案房产的分割仅能对拆迁收益进行分割。对涉案房屋具体的拆迁补偿金数额,不属本案确认的范围,江北法院对此不作确认。待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各人按判决进行分配。
另外,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中,装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水电设施费应归房屋的居住人即原告享有。
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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