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豪 绘
租下房子不久即转租他人
2005年12月25日,孙某和桑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桑某向孙某租用建筑面积770多平方米的四间四楼房屋,租期从2006年1月起共十年。双方还约定了租金以及租金的交付办法。
让孙某没想到的是,协议订好后,桑某就很快将这些房屋转租给了张某开宾馆,当起了二房东,更让孙某不爽的是,这些年房租飞涨,桑某获得的收益更为丰厚。于是,孙某将桑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房合同。
转租条件模糊不清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孙某提出的理由是桑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但租房协议中一条模糊的条款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乙方(桑某)本人在的情况下可以转租”。
孙某认为,“本人在”是指桑某与转租方一同经营的意思,但张某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张某一人。而桑某认为,“本人在”是指他本人在溪口,即只要他行踪固定,对方不会担心能否及时收到房租就可转租。桑某同时提出,他与张某确属合伙经营关系,只不过当时在向工商部门登记时没有写上自己的名字。
房租迟延支付了吗?
原告孙某又提出一个理由,桑某未按时支付2011年的房租,构成违约:2010年12月24日,在溪口镇调解委人员见证下,桑某的妻子准备支付2011年房租,而根据合同规定,应于15日、16日支付。
但桑某称,自己多次要求向孙某付费,但被其拒收。当地调解委出具的相关材料证实了这一情况。
涨价才是起纠纷的真原因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孙某换了一个说法: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和现行市场价相差悬殊,如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理应解除租房协议。孙某还拿出了一份与他人达成的意向,如果出租,对方愿出每年18万元的租金。
法院判决:
解除协议理由不充分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在房屋租金大幅上涨方面举证不足,即使存在上涨现象也属于正常现象,是可以预见的一种市场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缔约时不可预见风险)。至于桑某擅自转租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孙某应当能知道转租情况并在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现已远远超出合理期限。另外,当地调解委的材料证明,桑某按约支付了租金但被拒收,不构成违约。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请。
宁波日报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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