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宁波国税系统从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等28个方面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符合条件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企业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项目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扣除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借款、贷款利息允许部分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含上浮部分)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招用失业人员可减免部分税费 对商贸企业、部分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对有特殊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 通讯员 施斌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