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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挂车“虎头蛇尾” 申请理赔遭到拒绝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1-04 10:10:19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某物流公司给货物投了运输保险,可是在为车祸中损失严重的货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因主车与挂车不是“一体”而被拒。协商未果后,近日,该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海曙法院。

  挂车“易了主”

  去年7月9日,李师傅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而驶出路外,撞到路面的房屋,车辆侧翻,车上装载的一车防盗窗也损毁严重,造成损失14万余元。后交警认定李师傅负事故全责。好在公司是投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应当能获得赔偿。然而让李师傅想不通的是,几天后保险公司发来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

  原来,重型挂车由两部分组成,前面部分是牵引车(俗称主车),后面部分是挂车,两者分别有独立的车牌号。主车负责提供动力,挂车则负责承载货物。2009年10月,物流公司给A主车和B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签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上注明了“运输工具:主车A/挂车B”。

  但发生事故的时候,装载着货物的是B挂车没错,而在前面负责牵引的,却不是A主车,而是另外一辆C主车。李师傅回忆,当时A主车另有运输任务,于是就给B挂车套上了相同型号的C主车。

  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上的“运输工具”栏中明确标注了投保主车和投保挂车各自的车牌号和车架号,从某种角度理解,这两辆车应该是一体的。现在出事的主车并非在他们处投保的主车,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主车与挂车并非“一夫一妻制”

  可物流公司有“异议”:尽管保单上写明了A主车和B挂车,但是没有条款明确约定必须要两辆车绑在一起才可以理赔。他们认为,既然出事B挂车是保单上注明的挂车,而其承载的货物也不在保险合同排除的名单内,那么这个货物就是保险的货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事实上,物流公司拥有多个主车和挂车,不可能实行“一夫一妻制”,都是按照实际需要随机搭配使用的。对此保险公司又补充解释,主挂车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一份合同,缴纳的是一份保费,并无分别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也只能是主挂车一体,不能分割。

  以“惯例”对抗“惯例”?

  究竟是否只有在A主车和B挂车同时行驶才予以理赔,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行业惯例”,一般也是这样在操作的。反过来讲,如果原告可以随意变更主车的话,若原告随便找个有故障的主车来牵引,这分明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显失公平。

  而物流公司则表示,在物流行业,很多挂车采取的运输方式是一辆带有动力的主车,连续拖带两个以上挂车,这种运输方式被称为“甩挂运输”,是世界公认、广泛采用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说到底,“一拖几”,或者“几拖一”,也是物流公司的行业惯例。究竟哪个惯例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双方也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宁波日报见习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重型挂车“虎头蛇尾” 申请理赔遭到拒绝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1-04 10:10:19

  中国宁波网讯 某物流公司给货物投了运输保险,可是在为车祸中损失严重的货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因主车与挂车不是“一体”而被拒。协商未果后,近日,该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海曙法院。

  挂车“易了主”

  去年7月9日,李师傅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而驶出路外,撞到路面的房屋,车辆侧翻,车上装载的一车防盗窗也损毁严重,造成损失14万余元。后交警认定李师傅负事故全责。好在公司是投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应当能获得赔偿。然而让李师傅想不通的是,几天后保险公司发来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

  原来,重型挂车由两部分组成,前面部分是牵引车(俗称主车),后面部分是挂车,两者分别有独立的车牌号。主车负责提供动力,挂车则负责承载货物。2009年10月,物流公司给A主车和B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签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上注明了“运输工具:主车A/挂车B”。

  但发生事故的时候,装载着货物的是B挂车没错,而在前面负责牵引的,却不是A主车,而是另外一辆C主车。李师傅回忆,当时A主车另有运输任务,于是就给B挂车套上了相同型号的C主车。

  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上的“运输工具”栏中明确标注了投保主车和投保挂车各自的车牌号和车架号,从某种角度理解,这两辆车应该是一体的。现在出事的主车并非在他们处投保的主车,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主车与挂车并非“一夫一妻制”

  可物流公司有“异议”:尽管保单上写明了A主车和B挂车,但是没有条款明确约定必须要两辆车绑在一起才可以理赔。他们认为,既然出事B挂车是保单上注明的挂车,而其承载的货物也不在保险合同排除的名单内,那么这个货物就是保险的货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事实上,物流公司拥有多个主车和挂车,不可能实行“一夫一妻制”,都是按照实际需要随机搭配使用的。对此保险公司又补充解释,主挂车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一份合同,缴纳的是一份保费,并无分别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也只能是主挂车一体,不能分割。

  以“惯例”对抗“惯例”?

  究竟是否只有在A主车和B挂车同时行驶才予以理赔,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行业惯例”,一般也是这样在操作的。反过来讲,如果原告可以随意变更主车的话,若原告随便找个有故障的主车来牵引,这分明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显失公平。

  而物流公司则表示,在物流行业,很多挂车采取的运输方式是一辆带有动力的主车,连续拖带两个以上挂车,这种运输方式被称为“甩挂运输”,是世界公认、广泛采用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说到底,“一拖几”,或者“几拖一”,也是物流公司的行业惯例。究竟哪个惯例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双方也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宁波日报见习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