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物业公司临行前准备带走业主们27万多元的维修费,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宁海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还钱。物业不服,又提起二审,其中的一条辩解理由竟然是“业委会不是适合主体,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在法院的调解下,物业公司撤诉。
“管家”带走27万元维修金
2009年7月,宁海跃龙街道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决定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但在办理移交手续的过程中,业委会发现,有一笔资金——小区日常维修费,物业公司没有交割清楚。
于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交涉,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小区日常维修费收、支及结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小区日常维修费尚余27万余元。
业委会有没有权利起诉?
讨要未果后,业委会于今年3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6月,宁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须将这笔27万余元的维修费返还给业委会维修费。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其中的一条辩解理由是“业委会不是适合主体,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物业”。
在物业纠纷中,这条理由常常被物业公司用来对抗业委会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业委会是在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并向宁海县建设局备案,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相应权利。最后,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达成了和解,物业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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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物业费发票上一般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和房屋日常维修费两个项目。物业综合服务费即我们常说的物业费,归物业公司收取,而房屋日常维修费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这笔收费由物价局核准,多层住房每年每平方米共1.5元,高层(小高层)住房每年每平方米2元,专款专用。比如,化粪池清理,自来水上下总水管疏通和零件更换、防冻保暖,楼梯间门窗和楼梯及其扶手的油漆、维修,楼内消防、信报箱、电子防盗门等设施及其管线的养护、检修等。
通讯员金萍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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