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发展质量提升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全力打造质量新鄞州,现就2012年全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2012年工业经济政策(一)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入
1、扶持5个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单体技改项目。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扶持5个新兴产业技改项目。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且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端、示范带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鼓励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对获得军工技改资金、项目扩试费、预研费等国拨资金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国家国防科工局认定设立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建立企业回归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向外拓展发展空间,做大做实做强本部经济。引导我区重点骨干企业对外投资部分产生的效益回归本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提高工业投入水平。根据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工业用地闲置率、工业项目推进速度、工业投入总量等情况,评定工业投入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继续实施内资考核。(二)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6、择优引进大型企业。引进对我区产业升级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国企、央企、军企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对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对项目引荐机构及个人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7、开展“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速度、社会贡献等,评选出五十强优势企业、五十佳成长型企业。(三)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
8、提升工业企业信息化水平。对总投入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按实际财务投入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信息化项目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评选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3家,每家给予20万元的补助。
9、实施软件产业提升计划。加大软件企业引进培育力度,加快建设软件产业集聚区,对软件企业引进、软件研发、资质提升、实施本区项目等的,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做大做优品牌经济
10、提升品牌群体质量。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新获得的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新获得的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且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区域品牌认定的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对我区制造的省级以上品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
11、深入实施标准战略。对企业新建省级以上标准制定委员会(实验室)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订标准,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参与制订标准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奖励。对于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则按比例予以奖励。
12、引导企业获得军工认证。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按一、二、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升级的给予补差补助;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引进军代表室等的,每个补助10万元。(五)发展节能低碳经济
13、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引导机制。按行业能耗产出进行考核评估,制定行业退出标准,对行业后三名采取用能、用水、税收等倒逼手段。对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单位GDP能耗强度和区域能耗总量“双控制”,纳入年终节能降耗考核。
14、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对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节能项目、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项目、被列入区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给予政策补助。对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耗考核前三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六)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平台
15、加强对融资担保平台的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力度,重点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和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融资担保,并根据全年日均担保额度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6、搭建工业设计智造平台。开展星级工业设计室(中心)评定,对区内工业企业自主创建市场化运作的工业设计中心,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补助。鼓励高端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区,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和自主举办全国性工业设计竞赛、论坛等活动,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17、发挥公共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平台作用。根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当年为区内中小企业服务的营业额给予1%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年度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他服务平台根据对我区工业企业服务总量、效果及对社会贡献等评选出3家优秀(示范)服务平台,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2012年科技创新政策(一)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经确认的科技型小微企业R&D经费支出不受50万元限制,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要求达到4%以上。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补足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资助。
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11工程”。每年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4、引导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给予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每项补助10万元。
5、设立LED“十城万盏”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非政府直接投资LED节能照明应用项目,按不高于LED产品采购价实际应用总额的30%,给予应用单位补助。
6、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国家级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其他单位减半奖励,同一奖项的区级奖励经费实行就高补差)。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2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励10万元。(二)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
7、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8、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补助补偿资金。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对研发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种子型、初创型、小微型高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贴息和损失补助。
9、促进科技金融结合。设立“风险池基金”和“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科技银行、担保公司、贷款科技企业给予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10、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合作或共建创新载体,对于双方达成的技术引进(开发)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项目或载体,经区级立项的,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40%,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四)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1、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专利按其属性,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0.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支持当年授权的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12、健全专利管理与保护机制。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0%的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实行就高补差)。鼓励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30%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13、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40%的建设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4、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独建或联建服务机构和平台,经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万元—50万元。(六)大力推进孵化器建设
15、健全孵化器管理与运行机制。对认定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公用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级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
16、支持孵化企业发展。对在孵企业按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并予以房租优惠。对毕业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
三、2012年开放型经济政策(一)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1、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属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给予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推进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对新批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属于服务外包等领域的,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30%以上,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批或增资的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5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现代农业利用外资。对当年新批的外资农业项目,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和境外上市后返程投资。当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扩股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区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后再回到区内投资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奖励10%。
5、鼓励开展商业物业和标准厂房招商。当年新批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并投产的外商租赁商业物业落户项目,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新批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标准厂房落户项目,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承租方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加强招商环节推进力度。对受区商务局委托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每家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列入区级重点招商推进项目,可预先支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前期费用;对通过委托招商引进鼓励类外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到外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受区商务局委托开展的各类招商活动,给予境内不超过5万元、境外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7、突出重点树强扶优。继续开展“外贸强企优企”评选活动,综合评定40家外贸强企和20家外贸优企,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10〕139号文件执行。
8、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对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并用于区内企业技术提升的,每美元给予不高于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国家鼓励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每美元给予不高于0.01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9、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每出口2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获商务部、省(市)、区“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获各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对区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出口自主品牌的,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1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企业在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不高于0.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逐国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个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按照马德里协定或类似协定进行多国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不高于2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企业当年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给予不高于50%的认证费用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
10、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给予每个摊位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由区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给予综合展务费补贴。对企业自行在广交会通过联营方式展示自有产品的,报区商务局备案后,给予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11、积极防范出口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度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每家企业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商业保理,按当年实际支出商账管理费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每家企业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对积极应诉、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诉讼的企业,给予40%的律师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行业国际商会给予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三)拓宽对外合作渠道
12、鼓励企业设立境外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经批准在境外兴办生产加工项目的企业,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且当年汇出外汇不低于总投资20%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汇出外汇不低于总投资1%的奖励15万—30万元人民币;中方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
13、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对获外经权和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营业额,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新增的按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14、鼓励企业“走出去”。对新批或增资设立中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外经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联合会的年费及在境外实施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国内投保的保险费用、境外外派人员安全保险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对经要求赴境外处理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费用给予不高于60%的资助;对企业在境外投资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和鄞州银行融资平台取得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及网络,带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给予2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参加境外机构年检、年报成绩优秀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经市、区确认的境外联络点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补助。 15、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氛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境外投资考察、境外参展、人才培训等活动。(四)促进离岸外包发展
16、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办经费、人才培训、境内外参展、离岸业务承接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2年现代服务业政策
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文件执行。
五、2012年企业上市和金融政策(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
1、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经认定的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作出五年内申报上市承诺的,因上市规范要求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因股权内部转让的所得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行业的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申报时每家给予不少于20亩的募投项目用地指标。股份制改造后完成境内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成功申报前一年度,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成功的,奖励15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当年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奖励;此后两年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财力比上年环比增长10%以上的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奖励300万元;迁入后前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留成部分100%、后两年50%,经批准后给予奖励。 3、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上市公司在本区实施并购或资产重组给予扶持。
4、对在我区设立为企业上市配套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按照鄞政发〔2011〕97号文件执行。(二)创新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5、鼓励发展股权投融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资金累计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投资本区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追加奖励。区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所得(自盈利年度起)、营业收入(自营业之日起)、高管人员工资性收入(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区内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
6、培育新兴融资服务机构。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给予扶持;鼓励引进市级以上金融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11〕69号文件执行。(三)强化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
7、优化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域发展支撑保障力度,对区内银行支持文创产业、青年创业和“三农”等的当年新增贷款等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深化信用村镇创建,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9〕243号文件执行;对年内设立的200个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点予以补助。
六、2012年企业人才开发政策(一)强化人才引进与培养 1、加快引进高层次领军拔尖人才。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创新型人才,探索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导向性政策。鼓励企业通过高端猎头引进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中介费补助20万元。
2、鼓励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给予最高66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海外工程师”年薪及合作团队建设、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等资助政策。企业参加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到境外招聘的,给予差旅费补助。
3、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探索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鼓励企业以团队形式引入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对于获评省、市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1:1和1:0.5的配套资助。
4、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继续对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须在企业劳动生产一线工作并持区认可的证书),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人才的工作生活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月2500元、1500元、500元。鼓励企业建立高级技师工作室,在全区范围内评选5家工作室并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对企业与高等职技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定点培养的方式引进培养技能人才的,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通过“菜单式”培养提前介入高校毕业生引进,对企业在“211工程”高校设立奖学金和见习机制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我区企事业培训基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短期培训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报考项目管理师(PMP)、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IPMA)等国际认可的各类专业资格,参加相关培训的,凭证书给予最高30%的培训费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深化与高校院所智力合作
5、鼓励开展校企智力合作。对高校院所专家带领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项目开发的,给予研究生发放生活补助,金额、期限参照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发放标准。
6、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在站博士后的,给予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25万元/年,每多招收1名博士后再增加10万元/年。博士后在站2年期间可享受区人才工作生活津贴1500元/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按市里1:1给予配套资助;博士后出站留在鄞州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安家补助经费30万元,分3年核拨给用人单位。对列入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除市里3万元资助外,区财政另配套10万元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在站博士后待遇参照国家、省级工作站标准。(三)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7、开展各类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计划。对新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的人才所在单位分别给予培养经费资助6万元、5万元、4万元、2万元;新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新取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奖励5万元。七、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中,工业经济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开放型经济政策、企业上市和金融政策、企业人才开发政策,分别由区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办、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现代服务业政策由区现代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考核和实施。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项一策”、“一企一策”等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外资项目在批准后第二年到位的实到外资,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三)对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20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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