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赔偿的内容除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等外,常见的还有误工费。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诉讼中,受害人误工费往往成为争议点,由于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方式不一等原因,造成误工期限的结果有所不同,有的相差甚远。
去年底,余某驾驶一辆无牌人力三轮车违法载客,在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余某受伤。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余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而张某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两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余某被诊断为肩部软组织挫伤,因为伤势较轻,他选择了在家调养。几个月后,余某向镇海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要求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中误工费这一项中,他要求赔偿6个月的误工费,而证据是医院出具的6个月病假条。但保险公司认为,余某这样的伤情,休息一个月足够,赔偿6个月显然不合理。为此,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并获得法院的同意,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余某的误工期限为3个月。近日,镇海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按误工期3个月赔偿余某误工费。
据了解,在以交通事故为代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方当事人(被告)对另一方(原告)提出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要求进行鉴定或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况不断增多。而同意鉴定的案件,原有的期限绝大多数被改变或推翻。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关于误工期和误工费的争议非常普遍。
镇海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认为,造成这个情况的原因是,医院开具或者原告自行鉴定的相关期限相对较长,作为医生,为了确保治疗效果,当然倾向于通过更长的休息期使伤者恢复得更好,不能否认这其中包含了某种保险系数。作为患者,也乐于接受较长的休息期,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额外赔偿。而作为赔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当然不希望支付太多的误工费赔偿。
误工期限和误工费的争议,与双方各自引用鉴定依据有关。据法院介绍,现在,关于人身伤害案中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并无统一的规定,医院有医院的说法,鉴定机构也有自己的依据。而在诉讼时,各方都会拿出自己的证据来,这不但让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也使矛盾纠纷更为激烈。
面对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如何处理呢?一位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鉴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法院首先会从其是否合理进行考虑,并参照有关规定把原告的主张与具体的伤情进行比较,有时还会参考同类案件的情况,然后作出裁定是否同意鉴定,并对新的鉴定结论作出独立的判断。
民事庭法官认为,要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之间的争议,最重要的首先是要规范鉴定行为,使鉴定更加合理。现在,医疗鉴定已实行市场化运作,不能排除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放弃原则进行违法违规鉴定,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其次,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相关鉴定标准情况下,法院必须发挥其司法的权威性,加大对鉴定结果的审核力度,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加谨慎细致,纠正诉讼双方的不合理要求,确保判决公正和公平。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戴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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