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有人将住宅当做工坊,失火殃及邻居。事后,小区的物业公司成了被告,被起诉没及时发现与消除小区里的安全隐患,应与惹祸的人一道承担赔偿责任。这起较为罕见的物业纠纷案,先后经江东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审理,昨天终审判决出来了——物业公司免责!
住宅成工坊发生火灾有人遇难
家住江东区某小区一楼的张某将自己的住宅出租给了做装修生意的赵某。赵某将住宅当做工坊,平时在客厅里勾兑装修用的胶水,并把原料和成品都堆放在房内,房内长期充斥着胶水挥发出来的刺鼻气体。
2010年年末的一个下午,赵某准备用电饭锅做饭时,由于线路老化,插头里冒出了电火花,一下把空气中的可燃气体点着,进而引燃了残留在地面上的胶水并引发火灾。
为保住自己的胶水,赵某拼命往走廊里搬运胶水桶。在此期间,他不慎打翻了胶水桶,导致火势加大并蔓延到了楼道里。刺鼻的气味很快传入邻居王某家。
王某打开家门发现隔壁失火后吓坏了,他没有关闭房门或者往外跑,而是选择往楼上跑。但有毒烟气也是往楼上飘的,结果王某在火灾中不幸被熏死。
火灾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大火在消防官兵和物业公司的合力下被扑灭。
死者家属认为物业管理有过错
死者王某的家属为索赔损失,向江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惹祸的赵某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
死者王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在住宅内长期非法储存大量易燃有毒危险品引发火灾,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而这幢房屋也没有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因此两方都有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提出,房屋是否配备消防设施,责任在于建设、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物业公司仅承担维修、养护、管理房屋的义务。物业公司已为小区每户人家都配备了消防设备,并在小区内公共部位都装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因此,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物业管理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
江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某违法在承租房内储存易燃化学危险品,对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但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物品和车辆并无登记的义务,赵某在住宅内勾兑易燃有毒危险品的行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所以物业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死者家属对物业公司的诉请。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二审办案法官解释说,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小区物业的管理范围并不包括干涉小区业主在其私宅范围内活动的权利,也没有对进入小区的物品和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并与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相适应。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贺磊 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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