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但超过了一定时效,字据也不受法律保护。昨日,海曙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两张近20年的借条很好地诠释了这点,本来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但被告没有故意赖账,并自愿还钱。法官提醒,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
熟人借钱后20年不见
家住海曙区的徐女士今年已61岁。20年前,也就是1991年12月,徐女士家亲戚的一个朋友李某问她借了3000元钱,说是为扩大经营所需。徐女士打听到李某开的是一家五金店,有一定经济基础,就以当时民间普遍流行的3分利借给李某3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每月支付。
过了三个月,李某又找徐女士借了2500元,利息还是3分利。徐女士见李某每月支付利息很及时,当时也没什么更好的投资方式,便放心地把钱借给了他。这次借款后没多久,李某突然人间蒸发了。五金店也关门大吉。
徐女士记挂着自己的5500元借款,曾多次寻找李某,然而李某一直渺无音讯。但是徐女士一直没放弃对李某消息的关注,借条也还在手上,一晃就过去了20年。
不久前,徐女士终于在慈溪的一个小镇上找到了李某,对方正经营着一家破旧的早餐店。
这20年,徐女士变成了徐老太,李某变成了李大爷。一个年逾花甲,一个岁近古稀,双方都有着自己的难处。而他们之间的这两张借条,还有效力吗?
当时可买一套房如今她只要本金
找到李大爷后,徐老太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至于利息,徐老太主动放弃。这笔利息是个不小的数字,按照当时约定的3分利来算,20年来,利息远远超过了本金。由于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较高,即使按照法院保障的当时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来算,也接近4万元。
徐老太说,自己目前体弱多病,每月只有400多元的生活费,能要回5500元本金已经心满意足,不再奢求利息。尽管20年前的5500元,已和如今的5500元不可同日而语。
20年前的5500元是个什么概念呢?徐老太跟法官提起,那个时候,买菜都是以分、角计算,一张10元纸币算得上是一张“大钞”。“万元户”当时很流行,当时的5500元甚至已经可以买下一套小房子。徐老太说,物价上涨导致钱在贬值,但是人心不应当贬值。欠的钱,是多少应该还多少。
法官提醒借款到期应及时主张权利
由于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徐老太到20年后才起诉,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后两年的诉讼时效,她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所谓丧失胜诉权,法官解释说:就是只要被告提出质疑后,这个官司徐老太就不可能赢。但是如果被告不提出质疑并且自愿还钱,法院是可以判徐老太胜诉的。而如果超过20年,则连胜诉权都会丧失,也就是说告到法院后会被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说,若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别因碍于情面视而不见,而应及时主张让对方还款,既然留下了白纸黑字,就别让“立字为据”成为浮云。
所幸的是,最终李大爷对这笔账没有提出异议,同意归还这20年前的5500元。
宁波晚报记者黄金 通讯员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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