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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利好助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2-08 10:49:52报料热线:81850000

敬老院里的百岁老人受到社会关爱。(丁 安 摄)

  节后上班第一天,一则新华社消息引起了有志投身养老事业的团体与个人的关注——《浙江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消息称,“从今年起,浙江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此外,消息还透露了我省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税和费两方面的优惠措施。

  看到这则消息后,一些有意投资创办民办养老机构的团体(包括本市一家非公募基金会)和社会人士打通了本报帮办热线,希望帮办记者了解一下,本市及各县(市)、区在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早挺,并对市本级与各县(市)、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优惠政策频出

  多项举措给力

  2007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财政部门对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床位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分2年给予开办补助。”

  时隔3年,市政府又于2010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

  从2000元到10000元,床位补助费3年内提高了4倍。这个数字,也大大高于目前浙江省同类项目的补助水准。

  除了大幅提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外,2010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还就民办养老机构的未来发展出台了一揽子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

  ——改革和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优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去年10月发布的《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550张,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8550万元。

  各地亮点纷呈

  精彩各自不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县(市)、区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中,也制订了各自的优惠政策:

  奉化市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财政对当地原有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奉化籍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不含公寓式老年住宅),并规定这笔财政补助须用于养老机构的再发展。记者从奉化99老人乐园了解到,这家我市最早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从去年开始得到了当地财政拨给的每位入住老人每人1000元的补贴,总计16.5万元。

  鄞州区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收养本区户籍老年人且年龄70周岁以上的,可按实际收养人数向区财政申请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政府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此外,当地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投入镇、村两级老年乐园建设,建成后也可委托其进行经营管理。

  在宁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补助,县财政与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北仑区则规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低于核定标准接收特殊困难老人的,按《北仑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确定的对象范围,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助。

  各县(市)、区都非常重视民办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北仑区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投入使用起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二星级养老机构的,每年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人数,给予每人600元补助。象山县和余姚市都规定,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就在记者发稿的当口,从象山传来的讯息说,当地第一家民办养老机构已获审批。在各种利好消息鼓舞下,民资必将更多地聚集银发市场。

  宁波日报记者 王 芳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七大利好助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2-08 10:49:52

敬老院里的百岁老人受到社会关爱。(丁 安 摄)

  节后上班第一天,一则新华社消息引起了有志投身养老事业的团体与个人的关注——《浙江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消息称,“从今年起,浙江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此外,消息还透露了我省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税和费两方面的优惠措施。

  看到这则消息后,一些有意投资创办民办养老机构的团体(包括本市一家非公募基金会)和社会人士打通了本报帮办热线,希望帮办记者了解一下,本市及各县(市)、区在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早挺,并对市本级与各县(市)、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优惠政策频出

  多项举措给力

  2007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财政部门对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床位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分2年给予开办补助。”

  时隔3年,市政府又于2010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

  从2000元到10000元,床位补助费3年内提高了4倍。这个数字,也大大高于目前浙江省同类项目的补助水准。

  除了大幅提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外,2010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还就民办养老机构的未来发展出台了一揽子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

  ——改革和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优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去年10月发布的《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550张,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8550万元。

  各地亮点纷呈

  精彩各自不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县(市)、区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中,也制订了各自的优惠政策:

  奉化市出台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财政对当地原有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奉化籍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不含公寓式老年住宅),并规定这笔财政补助须用于养老机构的再发展。记者从奉化99老人乐园了解到,这家我市最早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从去年开始得到了当地财政拨给的每位入住老人每人1000元的补贴,总计16.5万元。

  鄞州区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收养本区户籍老年人且年龄70周岁以上的,可按实际收养人数向区财政申请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政府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此外,当地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投入镇、村两级老年乐园建设,建成后也可委托其进行经营管理。

  在宁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补助,县财政与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北仑区则规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低于核定标准接收特殊困难老人的,按《北仑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确定的对象范围,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助。

  各县(市)、区都非常重视民办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北仑区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投入使用起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二星级养老机构的,每年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人数,给予每人600元补助。象山县和余姚市都规定,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就在记者发稿的当口,从象山传来的讯息说,当地第一家民办养老机构已获审批。在各种利好消息鼓舞下,民资必将更多地聚集银发市场。

  宁波日报记者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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