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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怀孕6个月仍在台上伴舞
剧团回应:我们管理比较人性化,网上所说与事实不符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2-12 21:44:19报料热线:81850000

网传的女演员怀孕剧照。

  中国宁波网讯 农历正月初四,舞台上正在上演梁祝化蝶的故事,怀孕六个多月的余女士是其中一只伴舞的“蝴蝶”,台下有观众小声议论:这么大肚子怎么还来演出呢?

  近日,有人将几张鄞州小百花越剧团的化妆、演出剧照发到了论坛上,宁波网友看了最心酸的就是余女士这张看上去显得胖胖的“蝴蝶照”。昨天,已经在家里休养的余女士说起这事并没有过激的言辞:“网上的帖子不是我发的,扣钱也是真实的情况,既然大家都知道了,我也没办法回避这事了。”

  记者 陈爱红

  网帖:请10天假损失3900元怀孕演员不敢休息

  2月8日,网友“风景若不是”在网上发帖说,鄞州小百花越剧团演员余女士因为请假10天被扣3900元钱而不敢休息,怀孕6个多月还挺着大肚子上台演出的事情。

  “风景若不是”还发布了余女士几张化妆和演出照,强烈谴责“剧团领导制定制度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网友们看到余女士的演出照后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认为,如果事情是真实的,那么无论这其中有什么的隐情,让一个孕妇挺着大肚子上台演出都是不妥的。

  演员:的确被扣了钱,怀孕7个月时才休息

  余女士是鄞州小百花越剧团的花旦演员,她告诉记者,她大概是去年8月份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不久后因为身体不舒服请过假,按照剧团的规定被扣了500元钱。

  后来为了不影响工作,她只要身体吃得消还是坚持参加演出,每次演出都要化妆的,很多孕妇在怀孕期间都不敢使用化妆品的,但是她没有办法。更让她感到难过的是,她的年终奖也受到了当初请假的影响,被扣了3400元。

  余女士说,随着肚子里的宝宝越来越大,她感到戏服都快穿不进了,继续演出会影响舞台效果,于是在今年1月份(春节前)去找领导请假,领导认为一时难以找人顶替,就让她再坚持坚持,等到怀孕满7个月(2月4日)时再休息,她只好坚持参加了春节期间的演出。

  剧团:管理比较人性化,网上情况与事实不符

  昨天下午,鄞州小百花越剧团金团长向记者表示,网上所说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余女士从2月4日开始就在家休息了。金团长通过书面形式发了一份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产假制度均按照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剧团一般在怀孕初期安排其他演员顶替角色,根据怀孕者的身体状况和自身意愿适当保留龙套角色。沿袭剧团惯例,在孕妇满7个月后,第八个月开始安排休息待产,这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比较人性化的规定。

  二、单位的该制度收集在2007年7月印发的工作规章制度汇编,全团人手一本。剧团产假制度未曾改变。且余某的月工资全额发放,经本人商量同意,2月4日起开始正式休息,距离预产期还有3个月。

  三、网上提到“为了争这口气,为了少扣点钱,余忍辱负重,顶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怀孕7个月还坚持在舞台上。”与事实不符。2011年9月17日,余某因身体不适请假10天。为保证正常演出,团领导安排其他演员在《望儿破》等戏中顶替余某角色。病假结束后,余某要求归还其角色,并告知办公室继续正常上班。

  演出期间,领导在演出剧目上尽量安排没有余某或不是余某担当主角的戏,余某也未曾向领导反映有所异议。网上流传的照片,均为余某休假前跑龙套时拍摄,为老照片。该帖子发表时间为2月8日,余某已在家中待产休息。

  四、网上提到“余请假10天,实际被扣3900元。这对一个月工资现金到手只有1500的普通职工来说,损失是多么惨重!”与事实严重不符。经剧团办公室核实,余某2011年全年出勤229.5天(演出一场计1天、日夜场计1.5天),演出169场次,收入85498.4元(包含预扣3400元),余某2011年平均每月收入7124.8元。

  律师:应该兼顾女职工身体承受力和利益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慧杰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应该兼顾到女职工的利益和身体承受力,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外,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强度利次数做了特殊规定,譬如是不是要弯腰,是不是适合女职工,她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胜任等等。如果不演出,女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女职工愿意并能够承受,也不能剥夺其演出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从事的劳动一定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利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编辑: 吴冠夏纠错:171964650@qq.com

女演员怀孕6个月仍在台上伴舞

剧团回应:我们管理比较人性化,网上所说与事实不符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2-12 21:44:19

网传的女演员怀孕剧照。

  中国宁波网讯 农历正月初四,舞台上正在上演梁祝化蝶的故事,怀孕六个多月的余女士是其中一只伴舞的“蝴蝶”,台下有观众小声议论:这么大肚子怎么还来演出呢?

  近日,有人将几张鄞州小百花越剧团的化妆、演出剧照发到了论坛上,宁波网友看了最心酸的就是余女士这张看上去显得胖胖的“蝴蝶照”。昨天,已经在家里休养的余女士说起这事并没有过激的言辞:“网上的帖子不是我发的,扣钱也是真实的情况,既然大家都知道了,我也没办法回避这事了。”

  记者 陈爱红

  网帖:请10天假损失3900元怀孕演员不敢休息

  2月8日,网友“风景若不是”在网上发帖说,鄞州小百花越剧团演员余女士因为请假10天被扣3900元钱而不敢休息,怀孕6个多月还挺着大肚子上台演出的事情。

  “风景若不是”还发布了余女士几张化妆和演出照,强烈谴责“剧团领导制定制度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网友们看到余女士的演出照后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认为,如果事情是真实的,那么无论这其中有什么的隐情,让一个孕妇挺着大肚子上台演出都是不妥的。

  演员:的确被扣了钱,怀孕7个月时才休息

  余女士是鄞州小百花越剧团的花旦演员,她告诉记者,她大概是去年8月份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不久后因为身体不舒服请过假,按照剧团的规定被扣了500元钱。

  后来为了不影响工作,她只要身体吃得消还是坚持参加演出,每次演出都要化妆的,很多孕妇在怀孕期间都不敢使用化妆品的,但是她没有办法。更让她感到难过的是,她的年终奖也受到了当初请假的影响,被扣了3400元。

  余女士说,随着肚子里的宝宝越来越大,她感到戏服都快穿不进了,继续演出会影响舞台效果,于是在今年1月份(春节前)去找领导请假,领导认为一时难以找人顶替,就让她再坚持坚持,等到怀孕满7个月(2月4日)时再休息,她只好坚持参加了春节期间的演出。

  剧团:管理比较人性化,网上情况与事实不符

  昨天下午,鄞州小百花越剧团金团长向记者表示,网上所说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余女士从2月4日开始就在家休息了。金团长通过书面形式发了一份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产假制度均按照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剧团一般在怀孕初期安排其他演员顶替角色,根据怀孕者的身体状况和自身意愿适当保留龙套角色。沿袭剧团惯例,在孕妇满7个月后,第八个月开始安排休息待产,这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比较人性化的规定。

  二、单位的该制度收集在2007年7月印发的工作规章制度汇编,全团人手一本。剧团产假制度未曾改变。且余某的月工资全额发放,经本人商量同意,2月4日起开始正式休息,距离预产期还有3个月。

  三、网上提到“为了争这口气,为了少扣点钱,余忍辱负重,顶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怀孕7个月还坚持在舞台上。”与事实不符。2011年9月17日,余某因身体不适请假10天。为保证正常演出,团领导安排其他演员在《望儿破》等戏中顶替余某角色。病假结束后,余某要求归还其角色,并告知办公室继续正常上班。

  演出期间,领导在演出剧目上尽量安排没有余某或不是余某担当主角的戏,余某也未曾向领导反映有所异议。网上流传的照片,均为余某休假前跑龙套时拍摄,为老照片。该帖子发表时间为2月8日,余某已在家中待产休息。

  四、网上提到“余请假10天,实际被扣3900元。这对一个月工资现金到手只有1500的普通职工来说,损失是多么惨重!”与事实严重不符。经剧团办公室核实,余某2011年全年出勤229.5天(演出一场计1天、日夜场计1.5天),演出169场次,收入85498.4元(包含预扣3400元),余某2011年平均每月收入7124.8元。

  律师:应该兼顾女职工身体承受力和利益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慧杰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应该兼顾到女职工的利益和身体承受力,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外,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强度利次数做了特殊规定,譬如是不是要弯腰,是不是适合女职工,她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胜任等等。如果不演出,女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女职工愿意并能够承受,也不能剥夺其演出的权利。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从事的劳动一定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利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