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豪 绘
聚焦银行服务价格
本月10日,继银监会宣布重拳出击整治银行业乱收费,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会又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明码标价”盼落到实处
《办法》要求,银行服务项目市场调节价格,必须由总行来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如果因为明显的差异而要制定服务价格的,需要得到总行授权。外资行根据其总行收取,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对于银行代办收取水电费、代付工资等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
由于此前商业银行某些服务收费调整并未向金融消费者提前明白告知,近来多被消费者投诉。对此,《办法》要求银行服务价格要实行明码标价的制度。
根据《办法》的规定,银行要在其网点、网站等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和适用对象,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相关权益。银行需要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向金融消费者告知服务项目、价格以及优惠措施。如果消费者表示不接受服务价格,银行也不得强制消费。
一些消费者告诉记者,按照新规定,如果银行要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至少要在执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而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也至少要在执行前1个月进行公示。而对于需要签署合同的收费服务项目,银行也要在合同上标明。
但根据记者观察,目前不少银行在“明码标价”方面做得还不够好,如很多收费项目,银行没有在营业厅醒目位置予以挂牌公示,只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通过窗口的业务员才能知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办法》实施之后,银行的相关服务系统也会有所调整。一名消费者表示,比如ATM机上的业务操作,银行应该有相关的服务收费提示,以便消费者选择是否使用。这个规定希望能尽快落到实处。
政府定价范围能否宽一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办法并以第二章3条条款对此进行说明和规定。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
一位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定价内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之类的为何没有涉及呢?”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浙江万里学院金融系主任田剑英教授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介绍,“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
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将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服务细分项目列出来,并说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性质,以避免社会误解和争议。
“报备制”能否更有利于消费者
根据《办法》,“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
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银忠律师认为,《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不一定能让消费者得利。
据了解,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谢银忠在研读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办法后认为,办法草案与现行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此次制定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法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即便是对上位法有意见,也应该先提请修改上位法,以避通过部门规章“架空”上位法之嫌。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办法制定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社会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应予以重视,尤其要多考虑消费者意见;同时,征求意见过程也应有更高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结果。
宁波日报记者 杨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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