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跨越了80多年的民国祖宅,因为第一次在房管部门“登名造册”,引发了北仑一个家族的纷争。
2名在上海定居的姑姑状告侄子,要求确认祖宅的产权归子孙们共同所有。昨天,北仑法院审结此案。
引起纷争的老房子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数百平米,砖木结构,始建于1928年10月,为一江姓人家所有。
江家第一代祖宗过世后,将老房子分成了东西屋,给了2个儿子,并立下分书存照。
西屋的第二代主人江来安膝下三子一女,江安来病逝后,妻子随2个女儿定居上海。儿子和孙子一直都在西屋生活。
2007年8月,江家第四代60岁的江文武(化名)未经其他亲戚允许,向房产部门申请,将西屋产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2010年,2个长居上海的姑姑得知后,将江文武告上了北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老屋的产权归子女们共有。
接到姑姑的诉状后,江文武拿出了一张年代久远的分书,也就是他的曾祖留给他祖父的那份。这份分书立于民国十七年,毛笔小楷记录,字迹工整,保存得很完好,只是纸质有些泛黄。
“父亲结婚后,房子一直都是我父亲在打理,是西屋名副其实的主人。这两年,村里正在拆迁,她们是为了分得房屋拆迁收益,动机不纯。”庭审中,江文武一直强调,祖传的分书就是继承房产的最好依据。
但两原告认为解放前,妇女地位低下,分书受了“传男不传女”的封建思想影响,现在男女平等,她们也应享有产权。
主审法官说,民国时期,并无严格的产权登记制度,分书即为当时的产权所有凭证,因此,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应认定江文武的父亲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同时,法官认为,“风俗习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历史和地域局限,但不能全盘否认,还是应充分参考具体风俗习惯,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不能一概而论。”
通讯员黄宇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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