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牵引车分成主车和挂车两个部分,如果这两部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份还是两份交强险赔偿责任?昨天,江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8月20日凌晨,宁波庆丰桥东侧,一辆小客车追尾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起火燃烧,小客车车主胡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胡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半挂牵引车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半挂牵引车所属公司,为牵引车(主车)和半挂车(挂车)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因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去年年底,胡某的亲属到江东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近60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和金额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焦点在于,交强险应该怎么赔偿。
原告认为,这辆车子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份交强险,那么理赔两份交强险是情理之中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这起事故属于追尾事故,胡某驾驶的车辆只是与后面的挂车发生碰撞接触,牵引车在交通事故中未与胡某和胡某的车辆接触,根据规定,他们只应该在挂车的一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组成部分,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一家22.4万元,半挂牵引车所属公司赔偿23万余元。
通讯员东民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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