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半挂牵引车分为主车和挂车两部分,如果这两部分分别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份还是两份交强险赔偿责任呢?近日,江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8月20日凌晨,王某驾驶着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前,胡某驾驶着自己的小客车居后,分别在庆丰桥上由东往西行驶。结果两车在桥东侧发生追尾,小客车顿时起火燃烧,胡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胡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主责;而王某车辆后面的反光标识破损不符合要求,负次责。据悉,王某所在的公司将这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主车、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
因赔偿协商未果,去年底,死者胡某的亲属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60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基本达成一致,但矛盾分歧较大的,在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组成部分,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一家22.4万元,王某公司赔偿23.4万多元。
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 实习生袁佳翊 通讯员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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