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是现在员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一些劳动纠纷中,有些企业在这部分奖励性的工资中算起了模糊账。
上周,市仲裁委开庭审理了一个案件,一名企业经理被告知他的工作绩效为“零”,被扣完了全部的绩效奖。
案例回放
小王在大学时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就留在宁波工作。经过几年的打拼,小王坐上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策划部经理的位置。
公司为了留住小王,每年都对他的工资进行调整。2011年公司在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绩效奖金为7000元,但同时约定公司将每月对小王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如达不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对小王的绩效奖金进行调整。
“涨薪”合同续签后,小王在宁波也过起了滋润的白领生活。每月9000元的工资除了给父母一些生活费外,还能存下不少钱。
第三个月,小王发现他的工资单被做起了减法——约定好的每月绩效奖金7000元,单位忽然不向他支付了,他只能拿到2000元的基本工资。
“是公司财务紧张,还是自己上个月的工作不到位?”这样的情况持续了2个多月后,小王有点想不通,“自己每天的工作也是兢兢业业,从来没有出现大的差错。可是绩效考核奖金一分都没有,那就意味着他平时的工作成绩为零。”
小王拿着工资单,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绩效奖被全部扣除的情况。
让人意外的是,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给出了“充分的理由”:你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没有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导致相关项目进程受阻,所以这几个月都要扣除你的绩效奖金7000元。
这个答复听上去挺有道理,但仔细一想,小王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公司从来没有对小王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作出规定,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对每月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公司这样的答复也太随意了。
前不久,小王和公司协商不成,即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请求。
仲裁员说案
对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的。对于绩效奖金,公司虽然有调整权,但必须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像小王公司这样空口无凭地操作肯定是不行的。
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小王支付了被克扣的绩效奖金7000元。
案件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宁波晚报记者罗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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