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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公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3月07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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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饮水机自燃损失重 异地投诉获赔偿

  2010年4月25日消费者肖某在重庆市南川区协和家电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慈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饮水机,价格980元。2010年12月11日肖某家中突然起火,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该饮水机“内部设备故障”引起。造成肖某家中部分财产被毁,因损失较大,未能与当地协和家电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遂向慈溪市消保委投诉,要求生产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启动与重庆南川区消保委的异地消费纠纷调解合作协议。一边与生产厂家联系,询问相关情况,一边与南川区消保委联系,委托该区保险评价机构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实际损失为49800元。最后,经慈溪市消保委调解,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肖某人民币55000元。肖某表示同意。

  点评: 《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本案中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是符合规定的。《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本案虽然是异地投诉,但慈溪市消保委通过消费维权QQ群视频调解,使这件远在千里之外的异地投诉得到了满意的解决。

  案例五:商住房噪音超标 消保委支持解约

  2009年4月24日,王先生从一开发商处订购了一套商住房,到2011年2月该房出租时遭遇退租,他才发现购买的房屋旁边就是货梯机房,运行时房屋震动明显,噪音特别大,无法居住和办公。后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该房噪音超标,于是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期间,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王先生又通过中介将该房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了叶女士。事后,叶女士发现自己低价买下的房子原来是“噪音房”,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但是房产证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无奈她向鄞州区消保委求助。区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对二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处理,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退房,并补偿经济损失,三方达成退房协议。

  点评: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房屋本身虽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是房屋除本身的建筑结构外还应包括环境及噪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于王先生的房屋紧靠大楼内的货梯机房,发出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该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和办公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王先生提出的退房要求是合理的,理应得到消保委的支持。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陈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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