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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公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3月07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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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场地 消费者群起维权要求退款

  位于鄞州区万达广场一号门二楼的宝贝大脑运动营,主要从事学前教育服务,因万达广场场地租金较高,经营者擅自更换了场地。但已交钱报名的孩子家长认为新场地偏远来去不方便,且环境也不舒适,要求退款,双方就退款问题协商不下。

  2011年10月底,众多家长围聚在场所门口,拉起了横幅对经营者表示抗议,场面比较紧张。区消保委直属分会在接到投诉后,即刻联系当地派出所、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在稳定局面,倾听双方意思,了解事件来由后,表明了消保委的态度。最终使这起涉及到93户消费者,几十万资金的群体性维权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退还消费者余额总计达10多万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服务地址,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原先的服务内容和相关服务场地环境等更换需要与消费者协商,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七:美容不成反毁容 消保委调解化危机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1年7月2日下午,在奉化市某美容院做美容护理,由于美容师操作不当,引起酒精燃烧,造成其左脸及耳朵、颈、颚、手膀、后背等部位二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先后到奉化市人民医院、宁波市第二人民医院求治,最后被送到解放军113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张女士家人担心外地老板李某一逃了之,7月4号夜里张女士家人及朋友到美容院讨说法,要求李某先交付5万元治疗保证金,但李某不愿意,双方深夜11点多僵持在美容院门口,当时张女士家人放狠话:你要不交钱就打人砸店,消费纠纷演变成社会事件一触即发。奉化市消保委连夜介入,安抚双方情绪,然后分步进行调解,并将该案引入仲裁程序,最后美容院老板一次性赔偿张女士各种损失合计14.6万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美向往追求的愿望也日益高涨,但由于目前我国美容市场的运作还不是很规范,想美容反遭毁容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提醒消费者做美容时要慎重,维权时要理性。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接受其服务或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美容院在自己的服务过程中,疏于管理,将正常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误伤,应承担医疗费和消费者的其他合理的费用。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陈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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