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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公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3月07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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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淋浴房玻璃门爆裂 消费者获合理赔偿

  2011年1月6日,游客徐先生入住镇海城北一酒店,在洗澡时,淋浴房的钢化玻璃突然爆裂,导致其右手筋炸伤。意外发生后,酒店及时将其送至附近医院就治,并垫付了所有医药费。

  事后,徐先生认为玻璃门爆裂是淋浴房质量有问题,酒店应负全责,除承担医疗费外、还应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酒店方表示玻璃门碎裂与顾客操作不当、用力过猛有必然联系,酒店支付了医疗费和200元的补偿费,已尽到了责任,双方协商不下。

  区消保委受理后,明确指出,酒店作为服务性行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场所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向其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最终酒店方一次性赔偿徐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209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业内数据显示,“淋浴房大多采用全钢化玻璃,具有较好的强度和稳定性,但是由于制作工艺的局限性,钢化玻璃一般会有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自爆率。”

  案例九:销售过期油漆 消费者获赔二万八

  2011年9月,消费者冯某从象山丹城某油漆店购买了美涂士油漆6组,计价2000余元。使用后不到一个星期,门、窗、柜子的表面出现大面积起皮、脱落。冯某怀疑油漆质量有问题,向经销店提出退货和赔偿要求,而经销店不承认,认为是施工不当造成的,双方争执不下。

  象山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及时联系经营者到实地察看,证实冯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为查明起皮、脱落的原因,工作人员又仔细看了现场用剩的油漆,竟发现油漆桶外包装上标明保质期为1年,而该油漆“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27日”,显然油漆已经过期半年之久。问题清楚了,最后由经营者提供修复油漆3组,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冯某各种损失共计28000元。

  点评: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总额的一倍”。本案中,经营者应当返回消费者购买油漆价款2000元,并赔偿2000元。消费者获得价款一倍赔偿后,对于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依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仍可向销售者索赔,本案中消费者根据油漆返工所需费用等计算共获得赔偿款2800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陈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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