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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保期内发生自燃,该由谁来赔?
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3-08 07:42:16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新买不久的汽车,突然发生自燃事故,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就此向媒体发布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宁波市消保委观点认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厂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消保委指出,近几年,随着全市汽车购买量的不断增加,这类因汽车在保修期内发生自燃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每年都有发生。而这类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往往比较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如在前年10月底,市民毛女士以1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斯柯达明锐轿车,并购买了包括自燃险在内的汽车保险。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购买一个月行驶到960公里),造成整车毁损。而经销商通过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函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给你理赔”,三方因此陷入僵局。

  又如前年6月29日,王女士夫妇以6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2011年1月14日傍晚6点左右,王女士的丈夫在车子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突然冒烟起火。随后这辆车即被烧坏并报废。对此,王女士夫妇多次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自主交涉未果。

  宁波市消保委指出,这类案件之所以成为投诉处理的难点,关键是汽车经销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

  每次发生自燃事件后,消费者找经销商索赔,经销商答复往往是:你已经投保自燃险,所以你得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拿过来后,我们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给你补一辆新车。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却是: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给你理赔,但是你要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移交。可是把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后,消费者又将如何向汽车公司追偿不足部分?

  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市消保委在向此类案例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走访保险行业协会,咨询保险领域的法律专家后,召开由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消费者及法律专家参加的案件调处会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消保委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为今后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指出了方向。

  市消保委指出,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

  在赔偿问题上,市消保委认为,汽车质保期内车辆发生自燃事故后,如需赔偿整车的,应由经销商负责调换新车,其他费用如车辆购置税,建议地方税务部门退还给消费者以体现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车辆保险费建议保险公司能够延用等。

  宁波晚报记者史娓超 通讯员葛荣国

  相关链接

  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单买车损险不包赔“自燃”,私家车或营运用车需要额外投保自燃险,才能获得理赔。自燃险理赔的范围是指因被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非法私自改装车辆不在该险种的理赔范围。此外,一旦车辆出现自燃,车主要积极施救,因车主的不作为而使车辆自燃损失增大,可能会造成理赔的被动。投保该险种后,汽车如发生自燃,一般80%的损失都能获得理赔。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汽车质保期内发生自燃,该由谁来赔?

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3-08 07:42:16

  中国宁波网讯 新买不久的汽车,突然发生自燃事故,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就此向媒体发布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宁波市消保委观点认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厂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消保委指出,近几年,随着全市汽车购买量的不断增加,这类因汽车在保修期内发生自燃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每年都有发生。而这类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往往比较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如在前年10月底,市民毛女士以1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斯柯达明锐轿车,并购买了包括自燃险在内的汽车保险。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购买一个月行驶到960公里),造成整车毁损。而经销商通过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函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给你理赔”,三方因此陷入僵局。

  又如前年6月29日,王女士夫妇以6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2011年1月14日傍晚6点左右,王女士的丈夫在车子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突然冒烟起火。随后这辆车即被烧坏并报废。对此,王女士夫妇多次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自主交涉未果。

  宁波市消保委指出,这类案件之所以成为投诉处理的难点,关键是汽车经销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

  每次发生自燃事件后,消费者找经销商索赔,经销商答复往往是:你已经投保自燃险,所以你得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拿过来后,我们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给你补一辆新车。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却是: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给你理赔,但是你要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移交。可是把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后,消费者又将如何向汽车公司追偿不足部分?

  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市消保委在向此类案例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走访保险行业协会,咨询保险领域的法律专家后,召开由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消费者及法律专家参加的案件调处会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消保委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为今后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指出了方向。

  市消保委指出,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

  在赔偿问题上,市消保委认为,汽车质保期内车辆发生自燃事故后,如需赔偿整车的,应由经销商负责调换新车,其他费用如车辆购置税,建议地方税务部门退还给消费者以体现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车辆保险费建议保险公司能够延用等。

  宁波晚报记者史娓超 通讯员葛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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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单买车损险不包赔“自燃”,私家车或营运用车需要额外投保自燃险,才能获得理赔。自燃险理赔的范围是指因被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非法私自改装车辆不在该险种的理赔范围。此外,一旦车辆出现自燃,车主要积极施救,因车主的不作为而使车辆自燃损失增大,可能会造成理赔的被动。投保该险种后,汽车如发生自燃,一般80%的损失都能获得理赔。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