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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范谊建议:骗购骗租保障房应入罪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3-08 08:08:06报料热线:81850000

  “骗购一套保障房,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差价收益,然而一旦被发现,只需退房就万事大吉。这样的惩处力度怎能让人放心这1000万套保障房真正合法、合理分配呢?”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副主席范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不能退房了之,应按贪污罪或诈骗罪惩处,加大打击力度。

  “建保障性住房容易分配难”。范谊代表说,非法骗购、骗租保障房的问题已经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显现。一些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尤其是一些掌握保障房分配权力的公权机构和个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或变相福利分房,或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等。这种以权谋私、以骗谋私的行为时有发生和报道,和国家建立社会保障房制度,解决国民住房保障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政策遏制和法律惩处。

  “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9月30日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其中规定: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刻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违反规定变相福利分房,或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这样的惩处措施太轻、太弱,不足以震慑和遏制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范谊代表说,“从已经爆出的案件看,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利益是巨大的,政府核查、发现、然后纠错的成本也是很大的,但骗购、骗租人的犯错或犯罪成本却很小,除了退还非法所得外,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罚。”

  范谊代表建议最高法院应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蓄意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性住房属于违法行为,除按照有关行政规定退出非法获得的住房外,还应追究行骗人刑事责任。其中,若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应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其骗购、骗租所得金额按照其所得房屋时的市场价折算。

  宁波日报北京电(记者龚哲明吴向正)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全国人大代表范谊建议:骗购骗租保障房应入罪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3-08 08:08:06

  “骗购一套保障房,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差价收益,然而一旦被发现,只需退房就万事大吉。这样的惩处力度怎能让人放心这1000万套保障房真正合法、合理分配呢?”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副主席范谊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不能退房了之,应按贪污罪或诈骗罪惩处,加大打击力度。

  “建保障性住房容易分配难”。范谊代表说,非法骗购、骗租保障房的问题已经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显现。一些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尤其是一些掌握保障房分配权力的公权机构和个人,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或变相福利分房,或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等。这种以权谋私、以骗谋私的行为时有发生和报道,和国家建立社会保障房制度,解决国民住房保障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政策遏制和法律惩处。

  “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9月30日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其中规定: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刻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违反规定变相福利分房,或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这样的惩处措施太轻、太弱,不足以震慑和遏制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范谊代表说,“从已经爆出的案件看,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利益是巨大的,政府核查、发现、然后纠错的成本也是很大的,但骗购、骗租人的犯错或犯罪成本却很小,除了退还非法所得外,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罚。”

  范谊代表建议最高法院应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蓄意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性住房属于违法行为,除按照有关行政规定退出非法获得的住房外,还应追究行骗人刑事责任。其中,若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应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其骗购、骗租所得金额按照其所得房屋时的市场价折算。

  宁波日报北京电(记者龚哲明吴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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