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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中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可自动续期
市房管中心围绕《物权法》就市民关注热点解疑答惑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3-16 07:13:12报料热线:81850000

  了解《物权法》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昨天,市房管中心在《物权法》通过五周年之际,结合市民关注的有关房产交易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既提醒市民进一步提高权利意识、加强物权保护,同时也帮助市民理清思路,理智购房。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陈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细看购房合同后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权年限只剩下40年。后来,他到国土部门了解后得知,该项目原先是以城镇住宅混合用地的性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开发,待小区建成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期限只剩下40年了。陈先生认为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而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仅剩40年,到期后房子怎么办?

  针对群众的这一疑问,市交易中心专业人士指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广大群众可以安心置业,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

  买房只签合同不登记行吗?

  买房仅双方签订合同,却不办理房产登记,买房者权益是否受保障?答案是否定的。

  在一案例中,甲看中乙的一套房屋,双方谈妥各项事宜后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价款,乙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甲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年后,该套房屋价格飞涨,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丙领取了房产证。随后,丙要求甲搬出该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该案中乙承担对甲的违约责任,而丙最终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

  此外,专业人士还指出,前段时间我市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然而有些债权人认为只要把房产证押在自己手里就好了,没有抵押登记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抵押权无法实现。因此,市房管中心建议广大群众在买卖房屋或者办理借款抵押时一定要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房产能否办理再次抵押?

  某企业名下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500万元,两年前因向甲银行借款300万元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因资金紧张,欲向乙银行申请借款300万元,并以该套房产再次进行抵押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现双方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可否办理?

  市房管中心指出,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是禁止超额抵押的。但《物权法》实施后,明确废弃了对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抵押人以价值低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因此,在该案中如果该企业和乙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办理再次抵押登记。

  据悉,《物权法》实施后,住建部也于2008年7月1日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作为宁波市的房屋登记机构,宁波市房管中心积极调整各项登记业务,推出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多项新型登记类别,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宁波日报记者 王岚 通讯员 王宁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市房管中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可自动续期

市房管中心围绕《物权法》就市民关注热点解疑答惑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3-16 07:13:12

  了解《物权法》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昨天,市房管中心在《物权法》通过五周年之际,结合市民关注的有关房产交易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既提醒市民进一步提高权利意识、加强物权保护,同时也帮助市民理清思路,理智购房。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陈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细看购房合同后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权年限只剩下40年。后来,他到国土部门了解后得知,该项目原先是以城镇住宅混合用地的性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开发,待小区建成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期限只剩下40年了。陈先生认为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而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仅剩40年,到期后房子怎么办?

  针对群众的这一疑问,市交易中心专业人士指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广大群众可以安心置业,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

  买房只签合同不登记行吗?

  买房仅双方签订合同,却不办理房产登记,买房者权益是否受保障?答案是否定的。

  在一案例中,甲看中乙的一套房屋,双方谈妥各项事宜后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价款,乙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甲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年后,该套房屋价格飞涨,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丙领取了房产证。随后,丙要求甲搬出该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该案中乙承担对甲的违约责任,而丙最终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

  此外,专业人士还指出,前段时间我市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然而有些债权人认为只要把房产证押在自己手里就好了,没有抵押登记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抵押权无法实现。因此,市房管中心建议广大群众在买卖房屋或者办理借款抵押时一定要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房产能否办理再次抵押?

  某企业名下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500万元,两年前因向甲银行借款300万元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因资金紧张,欲向乙银行申请借款300万元,并以该套房产再次进行抵押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现双方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可否办理?

  市房管中心指出,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是禁止超额抵押的。但《物权法》实施后,明确废弃了对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抵押人以价值低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因此,在该案中如果该企业和乙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办理再次抵押登记。

  据悉,《物权法》实施后,住建部也于2008年7月1日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作为宁波市的房屋登记机构,宁波市房管中心积极调整各项登记业务,推出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多项新型登记类别,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宁波日报记者 王岚 通讯员 王宁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