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和阿红(均化名)从四川山区来慈溪好几年了,小学未毕业的他们在想法上仍十分保守。40多岁的两夫妻已经育有一儿一女,他们夜以继日地打工,来维持这四口之家的生活,已经过得十分拮据。
2010年5月,阿红肚子里的小家伙开始蠢蠢欲动,眼看着第三个孩子就要出生了。
阿科赶忙将妻子送往医院生产。经医院检查,阿红产前血压明显偏高,还有过往剖宫产史,于是决定对本次生育再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还算顺利,阿红成功生下一名男婴,本该是母子平安的时刻,却发生了意外。婴儿胎盘剥离后,阿红突然出现烦躁情绪,随即面色发绀,意识丧失,接着心跳呼吸骤停。出现突发事件,医院全力抢救,阿红的心肺得以复苏,心跳呼吸也恢复了。院方立即展开会诊、抢救,经讨论决定对阿红实施子宫切除。
术后,虚弱的阿红被转到ICU监护病房抢救支持治疗,但此后,阿红一直陷入沉沉的昏迷中。同年7月,阿红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多脏器功能衰竭,重度贫血、急性心衰、羊水栓塞、缺血缺氧性脑病……
同年10月,经双方同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医疗过错参与度等事项,委托绍兴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诊断及时明确,治疗抢救措施规范到位。但是医院对于存在诸多高危因素的患者,高度警惕性欠强,与家属告知、沟通工作尚欠缺,故此,医院就患者产后死亡一案医疗过失参与度20%左右。 2010年12月,不能承受丧妻之痛的阿科将医院告上了法院。阿科在诉状中称:医院行剖腹产时,未向家属告知手术风险,也未告知手术前患者身体的各项指标是否可进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出现突发事件,医院自行切除子宫,术后才让患者家属签字。事发后,绍兴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认定,医院存在过失。
于是,阿科要求医院赔偿阿红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7万余元的25%,计26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0余万元。
庭审中,医院答辩称:医院认可绍兴某司法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鉴定结论。但考虑到阿红的死亡是因羊水栓塞而引起的,而羊水栓塞具有不可预测性、高死亡率等特点,因此医院认为承担10%左右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阿科诉请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存在过高和不实之处,应予以依法审核。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阿红的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书认为:医院的整个诊疗过程未违反医疗原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1年10月,法院最后判决:阿科及三个子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40余万元,医院承担20%的责任,另外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近11万元。
阿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宁波中院。2012年2月,中院作出判决:驳回阿科诉请,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提倡少生、优生。而有些地区的人还深受一些老思想的影响,在无抚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极低的情况下,坚持多生小孩,以致母亲和孩子身体都变得虚弱,营养跟不上。社会在日新月异地发展着,人的思想观念也要与时俱进啊! (记者陈运运 通讯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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