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沈杨雁通讯员陈 欢)5月1日起,我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基数上调,并实行费率浮动的办法。昨天,记者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新出台的宁波市《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企业缴费费率将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工伤发生率比较高的行业,缴费费率最高将调整至3%。
我区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在2004年制订的,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平均费率为0.48%,低于全国平均费率。近年来,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宁波市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本次调整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是为更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
根据新政策,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调整为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0.8%调整为1.4%;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1.6%调整为2.1%;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准费率由0.2%调整为0.3%;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职业病高危企业基准费率调整为3%。
新政策采取费率浮动的办法。即: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情况挂钩,一般每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企业本年度的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6%的,缴费标准要上浮一档。不过,比较人性化的是,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引起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所发生的工伤,不计算在工伤发生率内。
新政策还将用人单位的安全诚信等级成为缴费标准浮动条件。如获得市安全诚信企业“A级”、“B级”称号的企业,同时本年度企业的工伤发生率小于1%,工伤基金支出在该企业待遇总额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低于80%,企业缴纳的费率还可以在其他下浮条件基础上追加下浮。如果企业只有“D级”称号,那么将对费率进行追加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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