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相应报酬和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
记者日前从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到一个案例。陈师傅因不了解自己从事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了1万多元的加班工资,而双方最后以1000元的补偿额度协调终结。
案件回放
陈师傅是宁波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在一个住宅小区里做卫生保洁工作,平时一周七天都要工作,每天的工作会安排三个时段,其余的时间陈师傅可以自由安排。
过年前,陈师傅因为家中有事向公司主管提出请假。因为过年期间小区保洁工作任务重,因此主管没有批准假期。陈师傅觉得公司不近人情,赌气之下,不经公司同意直接回了老家。
春节后,陈师傅回到公司。他发现自己的保洁岗位已有人顶替,他已经无班可上。
陈师傅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万多元。
仲裁员说案
陈师傅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时,物业公司对保洁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之下,陈师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该算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概念。
陈师傅在平时工作时间可能存在超时工作情况,最后双方同意以1000元的加班工资补偿额度了结。
宁波晚报记者 罗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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