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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4-16 08:05:57报料热线:81850000

  公 告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三届第三十七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

  “(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清除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

  “(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减少其用水计划指标,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和行政强制措施”删去。

  4、将《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限期予以迁移或”删去。

  5、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江河清障机构”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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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4-16 0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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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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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第三十七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

  “(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清除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

  “(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减少其用水计划指标,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和行政强制措施”删去。

  4、将《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限期予以迁移或”删去。

  5、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江河清障机构”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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