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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赔偿有规定
记者了解到,此类损失如何赔偿有专门的规定。《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条写明: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购货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