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不是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交了使用费,就可以毫无顾虑地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宁波嘉乐迪量贩KTV因为在曲库里增加了一张音乐电视专辑的41首歌曲,供客人点唱,和音集协一同被人告上了法院。
昨天,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者都构成侵权,但嘉乐迪免于赔偿,音集协须赔偿2.5万元。
缴了使用费仍被告侵权
去年6月28日,天伦广场的嘉乐迪量贩KTV来了几名神秘客人。他们点唱的41首歌都来自同一张音乐电视专辑——《EQ乐宴全系列(一)》,著作权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个多月后,嘉乐迪收到应诉通知书,告它正是当天的神秘客人——这张专辑在浙江的版权代理机构的代表。
嘉乐迪直喊冤:“我们已向音集协缴纳了一揽子卡拉OK曲库曲目的使用费,其中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每台终端每天10元,有正规手续的。”
而且在“音集协”官网上,还有一条关于责任方面的“兜底”条款:“KTV经营者支付版权使用费后,在许可使用期间以约定方式使用作品时,如果有非会员单位音像权利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KTV经营者,由音集协负责协调解决。”
但原告称,他们并非音集协会员单位,也从未授权其使用这些歌曲,嘉乐迪和音集协的行为都属侵权,向两者共同索赔近7万元。
音集协“无因管理”遭驳回
音集协在庭审中辩称,他们是音像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向KTV经营者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最实际可行的办法,是为了避免非会员的利益受到损失。
“代为收取非会员作品版权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在已收取的使用费中,我们预留了待非会员领取的一部分费用。”
但原告对这一说法并不买账,坚称音集协无权代表他们。
昨天,宁波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认为,音集协“无因管理”之说不成立。法官说,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向使用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仅以得到会员的明确授权为限。
法官认为,嘉乐迪和音集协签协议时,支付了对价,而且音集协也没有向其提供管理范围内作品清单,并不知道涉案音乐作品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音集协未经授权,擅自许可,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应予赔偿。
宁波中院遂判决,嘉乐迪和音集协停止侵权,而音集协还须赔偿水田公司2.5万元。(东南商报记者胡珊通讯员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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