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后的住房 作保障房源安排使用
《通知》还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回购的相关手续。申请保障性住房回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由市房屋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原共同申请人同意政府回购的书面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同意回购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通知》明确,回购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
随后,申请人和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回购过程中涉及的交易资金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平台实施托管。若有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应先偿还贷款,如偿还有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先代为偿还贷款,所垫付资金从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回购房款中扣减。剩余房款和装修补偿款在办理好所有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值得注意的是,回购后的住房仍将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