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骗购 保障性住房将被收回
《通知》还规定了保障性住房被收回的相关情形。
凡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明确由政府予以收回保障性住房的,经调查核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通知》明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其中,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选购住房或已选购住房但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停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已选购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销售单位)凭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并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如购房人已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告知银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如已发放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应负责偿还按揭贷款,偿还有困难或不及时偿还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代为偿还按揭贷款,所垫付资金从收回该住房应退还给购房人的购房款中扣减。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