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自己工作的公司里投资了30多万元后,不但没有收益还血本无归。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小李,利用自己精通电脑的技术优势跟踪了老板的邮件。事发后,小李因为侵犯通讯自由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前年,小李进入一家工贸公司工作。看到公司生意比较好,他从亲友处筹了30多万元钱投资到公司,以入股方式开始创业。几个月后,公司王老板告诉小李,公司业务没有预想的那么好,小李的投资都亏了。
小李不相信王老板的说法,第一次投资就这样血本无归,决定利用自己的特长和工作便利,通过电脑技术来了解公司的业务运作情况。
小李本来就是负责联系公司企业邮箱等事务的,与263公司的联系人小王相熟,他请小王帮助他给王老板的个人邮箱添加邮件跟踪规则。2010年8月~12月,小李共跟踪截获王老板的电子邮件6736封。随后,小李离开了工贸公司,并通过同事告知小王,先不要将管理员账号密码告知王老板。
2011年1月,王老板向小王索要管理员账号密码。小王打电话给小李,告知王老板要账号密码的事情。小李让小王先将邮件跟踪规则取消,再将密码告诉王老板。小李在离职后到取消跟踪规则期间,共跟踪截获王老板电子邮件280封。
2011年4月,小李通过小王告知的取回密码和设置邮件跟踪规则的方法,取回了公司企业邮箱管理员账号密码,再次对王老板的个人邮箱添加了邮件跟踪规则,4月~5月共跟踪截获王老板的电子邮件1306封。
不久,王老板通过邮箱浏览痕迹发现自己的邮箱被非法跟踪,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小李和小王抓获。2012年2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李和小王合伙非法截获他人大量电子邮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小李被判处拘役5个月,小王被判处拘役3个月。东南商报记者陈爱红通讯员思文
-律师点评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胡文波律师: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邮件日益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及工作中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
本案中,被告人小李和小王跟踪截获他人信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两被告人跟踪截获的电子邮件数量累计达8000多封,属于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的小李,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本案中小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维权。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