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绘
一场车祸的受害人,误工期虽然只有9个月,却被认定有51万元的误工费赔偿。这除了受害人是加拿大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受害人提供了齐全、规范的收入证明。
遇车祸
构成九级伤残
2011年年初,加拿大籍华裔徐女士乘朋友的车回宁波探亲。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追尾了林某所驾驶的轿车,坐在后排的徐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徐女士所乘坐车辆的驾驶员和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徐女士本人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徐女士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香港、加拿大治疗。
事故发生一年后,徐女士回到宁波,就事故造成的伤害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徐女士因车祸导致骨折及颈部活动功能丧失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约9个月,营养期限3个月,护理期限4个月。
法院认定
51万元误工费
今年1月,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林某以及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江北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余万元的50%,而其中,仅误工费一项就高达64万余元。
收到起诉状后,林某与保险公司提出,徐女士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宁波,同时又在宁波的法院起诉,其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应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故误工费也应该参照宁波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徐女士工作、生活均在加拿大,收入也来源自加拿大。徐女士提交的其出事前一年在加拿大的收入证明、税收证明、银行账目证明、劳动合同以及事发后的实际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十分充分,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徐女士事发前的实际收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误工损失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赔付,故林某与保险公司就误工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该按照徐女士实际减少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徐女士的其他项目如伤残赔偿金则应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本年度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终,经协商,保险公司和林某同意按照徐女士实际所减少收入赔偿其误工损失。按照徐女士每月1万余元加币的实际收入以及实际误工9个月来计算,徐女士的误工费用折合人民币高达51万余元。再按责任分配,最终徐女士从保险公司和林某处得到了近26万元的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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