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定塘消保委调解了一起因使用无有效登记证除草剂而导致10余亩大豆受损的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余元。工商部门提醒:春耕培育季节,购买农药请注意查验有无“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批准证号”及“企业标准证号”。
4月下旬,定塘镇村民陈某从叶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了“金尔双锄”牌夏大豆专用联装除草剂,在自家3亩大豆地上使用后,豆苗茎叶大面积发黄枯死,遂向当地消保委投诉。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陈某所购的联装除草剂是把两种不同的农药进行捆绑进行销售,其中,一种叫“精喹禾灵”具备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号,而另一种叫“乙羧氟草醚”曾于2008年取得临时农药登记证号,但现在该登记证早已过期,属于禁止销售的农药。
在调查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还了解到赵某等另外4位农户共10余亩夏大豆也因使用了同类除草剂而受到不同程度的药害。经协调,最终陈某等5位农户共获得了10200元赔偿。与此同时,工商部门也对叶某的农资店进行了检查,在未发现同类禁售农药的前提下,对叶某少量销售禁售农药之事实予以告诫。另外,工商部门也提醒广大农户,在选购农药时要注意查看包装上“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批准证号”及“企业标准证号”是否“三证”齐全有效,并详细了解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避免造成损失。
通讯员 励圣华 王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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