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大院子的一条老通道是公用部位还是私家所有之争,江北两位老人上法院打了两年多官司,法官几经调解都没有解开他们的疙瘩,昨天不得不判决。
齐家宅门是个大院子,里面可住三户人家。张大爷是在40年前以公租房租赁形式入住的,10年前买下了自己租住的房子。一直来,他与两户邻居相处和睦。两年前其中一户邻居换了人,张大爷开始烦心。
新来的邻居是李大爷。这大院子的宅门通道以及堂屋原本是三户人家的共用部分,三户人家都是从这里进出。后来,为了出入方便,三家人陆续开了后门,进出以后门为主,宅门通道就成辅助通道了。
李大爷搬来后,将宅门通道占为己有,堆了杂物。这样一来,另两户人家根本不能进出。张大爷觉得李大爷做得不对,让他把东西搬走。
但李大爷却拿出了房产证和土地证,认为上面写得很明确,东至墙外走廊、灶间边门均属其所居住房屋的产权,宅门通道并非公用部位,是他的灶间边门。他还说,张大爷等人进出都是从后门走的,该通道关闭不影响通行。他坚决不肯搬。
一来二去,两人就为这事杠上了。两年前,张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爷告上了法庭。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讼争的宅门通道是进出大门的必经通道,属公用部位。李大爷入住后,在宅门通道上堆放杂物,对其他住户进出造成妨碍。
法院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原、被告相邻居住,各自理应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妥善处理通行方面的关系。
法院认定,被告李大爷擅自在公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妨碍了原告的通行权利,应排除妨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宅门通道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通道属于其私有产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李大爷清除堆放于宅门通道内的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宁波晚报记者胡菲 通讯员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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