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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违规载人 不听劝导还“动粗”
稿源: 中国象山港   2012-06-11 11:17:39报料热线:81850000

  “本来是劝她不要骑车带人的,没想到她非但不听,还动手打我,真够气人的!”6月7日下午,义务巡访员郑大爷在天安路上进行文明劝导时,被骑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的女子张某打伤。

  记者了解到,在接到报警的第一时间,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事发当时的视频监控。最终查明,张某于6月7日上午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经过小白象路口,在到达天安路84-1门口时,被义务巡访员郑大爷等人劝阻。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张某动手打了义务巡访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岁以上的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县公安局现已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女子骑车违规载人 不听劝导还“动粗”

稿源: 中国象山港 2012-06-11 11:17:39

  “本来是劝她不要骑车带人的,没想到她非但不听,还动手打我,真够气人的!”6月7日下午,义务巡访员郑大爷在天安路上进行文明劝导时,被骑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的女子张某打伤。

  记者了解到,在接到报警的第一时间,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事发当时的视频监控。最终查明,张某于6月7日上午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经过小白象路口,在到达天安路84-1门口时,被义务巡访员郑大爷等人劝阻。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张某动手打了义务巡访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岁以上的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县公安局现已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